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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源环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8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集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11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三) 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 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性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第一条“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规定,本集团对如下负债项目进行重新划分,并进行追溯调整:

单位:人民币元

调整原因2024年12月31日
原列报项目原列报金额调整后列报项目调整后列报金额
企业会计政策变更预计负债2,646,800.59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646,800.59
调整原因2023年12月31日
原列报项目原列报金额调整后列报项目调整后列报金额
企业会计政策变更预计负债531,469.5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531,469.53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本集团计提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原计入“销售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第二条“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

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列报于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并进行追溯调整。

单位:人民币元

原列报项目原列报金额调整后列报项目调整后列报金额
2024年度:
销售费用8,347,939.91营业成本8,347,939.91
2023年度:
销售费用1,821,640.75营业成本1,821,640.75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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