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环保”“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天源环保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运营管理、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与信息系统、信息披露、子公司监管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错报≥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5% |
重要缺陷 | 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3%≤错报<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5% |
一般缺陷 | 错报<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3%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定为重大缺陷:
(1)未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2)未被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
(3)高级管理层中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
(4)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定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负面影响 |
重大缺陷 | 损失≥1000万元 | 严重、长期、广泛公开 |
重要缺陷 | 500万元≤损失<1000万元 | 严重、短期至中期、公开 |
一般缺陷 | 100万元≤损失<500万元 | 短期、一定范围内不良影响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定为重大缺陷: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
(3)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4)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重要的经济业务虽有内控制度,但没有有效的运行;
(5)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合理期间内未得到整改。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定为重要缺陷: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2)公司管理、技术、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3)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4)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在合理期间内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4年度,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内控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