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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5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14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14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工业园黔轮大道公司办公楼三楼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王鹍先生

6、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25年2月27日、2025年3月11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或代理人)共728人(经核查,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均无关联),代表股份352,328,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2.743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代表股份322,862,22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84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16人,代表股份29,466,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021%。

8、公司全体董事(其中董事长黄舸舸先生,董事刘献栋先生、陈飞先生,独立董事杨大贺先生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参会)、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示的各项提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9,529,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55%;反对2,319,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84%;弃权47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695,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207%;反对2,319,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73%;弃权47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1%。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9,117,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87%;反对2,326,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4%;弃权88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284,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712%;反对2,326,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96%;弃权88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92%。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慧颖、胡世文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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