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3月1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25年2月2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帅红梅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属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综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议案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刊登于2025年3月1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除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其余激励对象均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3月11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9名激励对象授予1,530.5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63元/股。
本议案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刊登于2025年3月1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