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
二〇二五年三月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产融”“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电投产融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电投产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非单独说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电投产融披露的相关公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如下:
2022年12月19日,电投产融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对《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电投产融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和执行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2.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3.上市公司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交易阶段、时间、地点、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已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唐周俊
经办律师:
王霁虹
经办律师:
李科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