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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智达:关于控股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2

证券代码:688627 证券简称:精智达 公告编号:2025-019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5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0号),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50.293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923.25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266.7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656.4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13日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41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公司控股孙公司深圳精智达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控股孙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一代半导体存储器件测试设备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新增深圳市南山区金蝶软件园、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富安娜公司1号101工业园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控股孙公司深圳精智达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募投项目
1深圳精智达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400013491910030409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生态园支行新一代半导体存储器件测试设备研发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下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生态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0134919100304096,截至

2025年2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一代半导体存储器件测试设备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润璋、李海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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