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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科技:上市保荐书(注册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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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作为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开发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及本次证券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注册中、英文名称: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enzhen KaifaTechnology (Chengdu) Co., Ltd.

证券代码:873879

证券简称:开发科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CDP2Q

注册资本:10,040万元

法定代表人:莫尚云

成立日期: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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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和邮政编码:611731电话、传真号码:028-65706727、028-65706889互联网网址:https://www.kaifametering.com/电子信箱:BDO_CD@kaifa.cn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码:董事会办公室;夏志强;028-65706727发行人主营业务:智能电、水、气表等智能计量终端以及AMI系统软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智能计量终端以及AMI系统软件

(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2024.6.30/ 2024年1-6月2023.12.31/ 2023年度2022.12.31/ 2022年度2021.12.31/ 2021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252,352.93229,691.73179,992.74150,497.63
股东权益合计(万元)181,964.06151,302.73105,222.3292,741.0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万元)181,780.81151,078.11105,137.2692,690.8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4.88%29.59%38.89%36.83%
营业收入(万元)131,858.65254,978.26179,066.43147,475.91
毛利率38.06%33.68%20.79%21.60%
净利润(万元)29,856.9848,767.1218,336.7520,776.2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29,885.8148,632.1218,305.4020,827.3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29,865.2949,897.0713,121.787,939.7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96%38.16%18.60%24.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17.94%39.15%13.34%9.22%
基本每股收益(元)2.984.861.832.08
稀释每股收益(元)2.984.861.832.0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19,132.6461,378.1312,974.0948,723.74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5.15%4.69%5.46%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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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证券发行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股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346.6667万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502万股(含本数),包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在内,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848.6667万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上市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定价方式公司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选择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定价方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协商确定
每股发行价格以后续的询价或定价结果作为发行底价
发行前市盈率(倍)-发行后市盈率(倍)-
发行前市净率(倍)-发行后市净率(倍)-
预测净利润(元)(如有)不适用
发行后每股收益(元/股)-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股)18.12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股)-
发行前净资产收益率(%)17.96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情况-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申购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已开通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认购的除外
战略配售情况(如有)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战略配售对象和方案
本次发行股份的交易限制和锁定安排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万元,包括:保荐费用【】万元、承销费用【】万元、律师费用【】万元、审计费用【】万元、评估费用【】万元、发行手续费用【】万元
承销方式及承销期余额包销
询价对象范围及其他报价条件符合北交所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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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配售对象及条件-

二、关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发行人于2023年1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已连续挂牌满12个月,公司于2023年9月进入创新层,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2第一款规定。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取得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图、查阅发行人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合理有效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查阅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经营状况稳定,报告期内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0,827.33万元、18,305.40万元、48,632.12万元以及29,885.81万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查阅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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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查阅发行人工商资料、核查主管部门就发行人出具的合规证明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调查表等资料、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信息等核查程序,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查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等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发行人于2023年1月10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已连续挂牌满12个月,公司于2023年9月进入创新层,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依法规范经营。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根据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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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聘了独立董事,选举产生了职工监事,聘任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税务等资料的核查,并根据申报会计师就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以及2024年1-6月财务状况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I10534号、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195号、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602号、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120号、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58号),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及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工商、税务等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研究报告及政策资料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一)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二)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查阅发行人工商资料、核查主管部门就发行人出具的合规证明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调查表等资料、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信息等核查程序,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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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形,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120号),发行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51,302.73万元,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2第三款规定。

(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346.6667万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预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2第四款规定。

(五)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10,040.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2第五款规定。

(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公开发行后,预计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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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2第六款规定。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标准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根据发行人近期融资估值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发行人2022年度和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121.78万元和48,632.12万元,2022年度和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3.34%和

38.16%,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的净利润对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存在较大依赖的情形,不存在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的情形。

(八)发行人不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4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情形

经本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2.1.4规定下述不得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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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九)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2.1.5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行业相关要求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人应当结合行业特点、经营特点、产品用途、业务模式、市场竞争力、技术创新或模式创新、研发投入与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发行人自身的创新特征。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进行充分核查,在上市保荐书中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意见。

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意见如下:

(一)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经访谈公司主要经营负责人,了解公司的创新特征的具体表现;访谈公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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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产品的技术特征,核心技术优势以及创新特征的体现;查阅并分析了发行人的专利等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的研发机制、核心技术迭代情况;查阅了发行人所属行业发展、国家政策情况,获取行业相关信息、数据,对发行人的行业发展前景和发行人的创新性进行了核查和分析;查阅了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资料,了解行业内相关公司的产品及技术情况;查阅公司的主要产品手册、研发项目、在研项目,了解公司目前核心产品的技术创新情况。

(二)核查意见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智能电、水、气表等智能计量终端以及AMI系统软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2023)》,公司主要产品智能电表属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中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之“智能测控装备制造——智能电表”的战略新兴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仪器仪表制造业中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之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C4016),不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8条相关要求中“不支持其申报在本所发行上市”的相关行业,符合北交所上市企业的定位要求。作为最早进入欧洲等发达国家市场的中国智能计量企业之一,公司始终紧随全球智能计量技术最前沿,在较早时期便参与到第一代及第二代智能电表更新换代周期中,经过多年的技术经验积累沉淀,现已聚集了一批经验丰富的技术研发人员,构建了成熟有效的技术创新平台。公司研发强度较高,公司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营业收入比例为5.42%,最近一年研发投入金额为11,950.50万元,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为10.63%,最近一年研发人员总数为268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21.05%;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独立研发形成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Ⅰ类知识产权29项,拥有软件著作权24项;公司参与制定过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数量共13项,符合创新性量化指标。

公司的创新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技术创新

(1)智能计量终端

在智能计量终端领域,公司技术创新体现在计量、可靠性、通讯、嵌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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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的产品先进性能上,具体如下:

计量方面,公司通过算法补偿矫正、计量芯片适配及电流互感器设计,优化产品在特殊工况下的计量性能,实现产品在各种畸变电压电流波形、全域功率因数范围等各类极端条件下的高精度计量;公司产品符合IEC61000-4-30 S级国际电网质量规范,能够在电能计量外进一步实现电网稳定性感知等高阶计量功能。以高精度时钟、高精度计量等方面的深厚技术实力为基础,公司多款国网电表产品在国家电网计量中心的技术评定中取得了满分的检测结果,在时钟、电压改变、频率改变、自热改变、磁场抗扰、误差一致性、负载电流升降变差等方面均能实现优异的计量性能表现。可靠性方面,公司建立了“由点及面”的可靠性工程管理体系,通过失效现象及机理分析、降额选型、自动化测试、加速寿命模型、现场试验等多种技术手段,完成元器件、电路、产品及系统各个层面的可靠性预计、评估及验证,实现产品在年失效率、功率消耗等方面良好的可靠性表现。凭借扎实的可靠性验证技术经验,公司参与了现行核心可靠性国际标准IEC 62059-31-1的修订,是少数参与国际电表可靠性标准修订工作的中国团队之一。此外,公司联合主导了《静止式电能表可靠性验证试验》国家标准的起草,对现行电表可靠性试验国家标准进行理论与技术补充。通讯方面,公司在产品所适配的电力载波通信、电信通信以及无线通信等各类方案下,均能够实现优于对应国际标准的通讯性能要求指标。此外,公司各类通讯方案均具备完善的功能,电力载波通信技术中,G3-PLC方案同时支持双模频段,可根据距离、速率、通信质量等工况实时切换;PRIME-PLC方案通过双协议栈能够自适应兼容不同协议版本,扩充双通道功能,大幅提升通讯速率。公司电信通信技术支持多类SIM卡兼容设计,支持空中写卡、云端升级、多协议兼容等多种功能。凭借全面完善的技术基础,公司的电力载波通信、电信通信以及无线通信等各类方案得以在多个地区百万级以上大规模部署中稳定运行,通讯技术能力得到了充分且有力的市场验证。

嵌入系统方面,公司引入DevOps及敏捷迭代开发模式,极大提升了开发效率,缩短研发周期,并通过虚拟化仿真技术的集成,在研发过程中模拟各类复杂工况,提升系统设计的稳健性。目前,公司全部产品的嵌入系统架构及底层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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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已参照MISRA C代码规范进行搭建,产品能够实现汽车级的嵌入系统安全性及稳健性表现,并通过了信息安全要求极为严格的英国NCSC国防安全级别认证。在数据加密上,公司产品的通讯加密算法采用DLMS Security SUITE 1&2及TLS的非对称加密算法并通过了相关认证,能够实现金融交易级别的数据加密等级。

(2)AMI系统软件

在AMI系统软件领域,公司技术创新体现在通过整体架构的设计及优化持续提升软件系统与硬件的协同性上。公司引入互联网底层技术,充分利用并封装内存集群技术、实时传输技术、计算技术、列式存储技术等,加强了系统软件运行稳定性,支持大规模设备横向扩展的数据接入。此外,公司系统软件以微服务方式管理,支持容器化部署,在适应计量终端管理规模变化方面具备稳定性和便捷性优势。

2、产品创新

智能计量终端方面,面对不同国家及地区的差异化需求,公司持续进行产品创新,推出在通讯方案、集成能力等多个层面符合各地区差异化需求的智能计量产品。通讯方案上,公司持续推进各类先进通讯技术与产品的适配,掌握多种经大规模部署验证的通讯技术,包括G3-PLC、PRIME-PLC等电力载波通信技术、3G、4G、NB-IoT、CDMA、Cat-M等电信通信技术以及RF-MESH、RF-LoRa、Sigfox、ZigBee等无线通信技术等,能够满足全球大多数地区对智能计量产品通讯方案的需求。集成能力上,公司充分考虑部分国家及地区已部署产品的多样性,通过更加标准化的设计,实现产品能够与超过30余家全球主流厂商的电水气表、采集设备、AMI系统软件等适配及互相集成,进而与其他产品作为整体解决方案向客户提供,大大降低其部署成本。此外,智能计量行业对产品资质要求较为严格,公司持续完善产品认证测试矩阵,取得计量、安全、环保、通讯等领域的各类认证逾600项,其中包括欧盟MID、CE,英国CPA等多项要求极为严格的认证。得益于公司持续创新形成的充足产品技术储备及快速研发迭代能力,在意大利、荷兰、沙特阿拉伯、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等主要销售国家及地区,公司均在其启动AMI智能电表换代周期之初,便迅速推出了适配其区域化需求的产品并批量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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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系统软件方面,在部署新一代智能电表的过程中,公司发挥经验优势,充分发掘客户对于能源体系智能化管理的需求,较早地在智慧能源系统软件领域重点布局用电端管理系统,依托丰富的智能计量终端研发、生产、销售和运营经验,开发了可与智能计量终端实现高效协同的智慧能源系统软件产品,率先从传统硬件业务转向智慧能源管理平台架构,支持客户实现传统的月结账单向小时级、分钟级的接近实时的数据采集和用电结算转型,在智慧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持续推进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了公司产品矩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经向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电力公司提供国家级的智慧能源管理系统,并提供本地系统的运维服务,成为面向中亚地区的标杆项目;此外,公司为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孟加拉国、菲律宾、乌拉圭、塞内加尔、加纳等十余个国家提供AMI系统,助力各国公共事业部门实现高效的能源管理。

3、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9,764.52万元、9,775.96万元、11,950.50万元以及6,790.03万元。公司已建立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保护机制、技术人才培养与激励机制、保密机制等。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形成了三相PRIME1.4-PLC电力载波通信技术、多表型中多种模块可互换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并应用于公司产品中。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四川省瞪羚企业、四川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能力100强企业以及四川企业发明专利拥有量100强企业等。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03%、83.84%、86.86%以及

86.90%。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拥有专利149项,其中发明专利48项,为公司技术及产品的持续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4、公司不属于特定行业领域企业

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与运营资质、劳动力密集投入、补贴政策等非创新因素密切相关的情形,业绩增长不依靠非创新因素驱动。公司销售区域较广,覆盖超过40个国家及地区,公司所处智能计量行业下游应用领域需求广泛,市场规模较大且持续增长,根据Markets and Markets公开发布的《Smart Meter MarketGlobal Forecast》预测,全球智能计量市场规模将从2023年的231.71亿美元增至2028年的363.87亿美元,复合增长率为9.5%,公司不存在主营业务地域集中、市场空间狭小且缺乏拓展能力的情形,所处行业不存在应用领域需求持续萎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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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不属于特定行业领域。

四、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定位的相关要求

经充分核查发行人创新领域资金投入、人力投入、研发平台建设、激励机制设立情况、Ⅰ类知识产权及软件著作权情况、参与制定标准情况、获得市场及客户认可情况、主管部门资质认定情况、所处市场空间及成长性和综合判断,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定位及相关申报要求。

五、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上市保荐人,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

(一)由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部分公司为上市公司,因此除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由于华泰联合证券控股股东华泰证券为上市公司,因此除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保荐人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第十七条所列相关事项,在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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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证券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9、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持续督导事项具体安排
1、总体职责和持续督导期1、保荐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督导上市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3、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2、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事前审阅。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及时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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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事项具体安排
3、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发现上市公司拟披露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拒不配合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4、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
5、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公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1)关联交易;(2)对外担保;(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4)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5)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且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的80%或者被强制处置;(8)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无法履行前款所述职责的,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尚待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
6、对上市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1)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涉嫌违规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3)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4)违规使用募集资金;(5)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7)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8)北京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专项现场核查至少应有1名保荐代表人参加,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至少应包括核查内容、工作进度、人员安排和具体事项的核查方案。 保荐人应当就本次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专项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核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地点、人员、涉及的事项、方法、获取的资料和证据、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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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事项具体安排
论及整改建议(如有)等内容。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将核查结果、整改建议(如有)以书面方式告知上市公司,并督促上市公司就整改情况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7、就上市公司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严重不当行为;(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3)北京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8、督促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作出承诺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9、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10、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完成持续督导期满后尚完结的保荐工作1、保荐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人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工作总结。 2、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人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如有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人继续完成。

八、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禹保荐代表人:王红程、宁小波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28层联系电话:0755-81902000传真号码:0755-819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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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十、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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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屈统
保荐代表人:
王红程宁小波
内核负责人:
邵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江禹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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