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67 证券简称:海森药业 公告编号:2025-009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00万股,发行价格
44.4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5,616.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7,571.85万元。上述资金于2023年4月3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312号)予以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制度,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相关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于2025年3月7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及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200吨阿托伐他汀钙等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的募集资金32,007.60万元(包括使用自有资金置换的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及其对应利息)、未使用超募资金3,525.74万元及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净额1,055.28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净额的合计金额为准),变更用途为“年产300吨A-40(阿托伐他汀钙)等特色原料药建设项目”(以下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称“新募投项目”)。公司将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新募投项目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及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追加投资的议案》(公告编号:2025-00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营业部 | 393585900835 | 0 | 年产300吨A-40(阿托伐他汀钙)等特色原料药建设项目 |
注:专户余额为截至公告披露日的账户余额。
经测算,本次实际划入新募集资金专户的金额为36,644.94万元,资金来源为原募投项目“年产200吨阿托伐他汀钙等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的募集资金32,008.20万元(包括使用自有资金置换的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及其对应利息)、未使用超募资金3,525.74万元及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净额1,111.00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300吨A-40(阿托伐他汀钙)等特色原料药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36,644.94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中信证券同意后,公司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公司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公司及开户银行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开户银行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中信证券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公司授权开户银行可以向中信证券提供前述信息。
3、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峰、董超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及公司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7、开户银行按照公司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公司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是否与约定一致。
8、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开户银行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则开户银行应为中信证券开通账户的查询权。
11、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和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