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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朔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0

股票简称:汉朔科技 股票代码:301275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1288号嘉兴光伏科创园1号楼1层裙

楼和4层、5号楼7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五年三月

特别提示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朔科技”、“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5年3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或词语含义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金融时报(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27.50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

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2,240.0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3,176.0754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业绩增速放缓或业绩下滑风险

受益于电子价签行业增长,客户需求快速释放,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实现快速增长。2021年度至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61,285.73万元、286,188.90万元、377,506.33万元和211,683.77万元,2021-2023年度复合增长率为52.9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1,481.54万元、22,461.62万元、69,361.95万元和36,041.56万元,2021-2023年度复合增长率为584.23%。

根据经审阅的2024年度财务数据,公司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48,627.40万元,同比增长18.8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1,020.39万元,同比增长4.80%,增速有所放缓;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7,182.11万元,同比小幅下降3.14%。

根据在手订单、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及对未来的经营预测等情况,在业务量增长带动下,公司预计2025年1-3月的营业收入同比基本持平,但受到汇率波动、个别收入占比较高的新开拓客户价格较为优惠及拓展海外业务相关投入提高的影响,公司预计2025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

经过前期的快速发展,公司收入及利润已达到一定规模,且部分主要客户上线率已经较高。未来如果同行业持续扩产导致市场竞争加剧、行业增速放缓,或受到地缘政治及国际贸易摩擦恶化影响境外业务与大客户拓展,且公司未能持续保持和提升竞争优势,则公司未来业绩存在增速进一步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审阅的202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状况,以及2025年1-3月的业绩预计情况,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二)境外市场变化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22,634.64万元、266,288.31万元、361,333.63万元和199,665.41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6.04%、

93.05%、95.72%和94.32%,其中来源于欧洲地区的收入占比分别为58.64%、

64.55%、63.33%和53.73%,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尤其是欧洲地区收入占比较大。

近年来,全球经济面临主要经济体贸易政策变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局部经济环境恶化以及地缘政治局势紧张的情况,全球贸易政策呈现出较强的不确定性。其中,2018-2019年,美国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部分商品加征25%的关税;2025年2月,美国再次宣布开始对进口自中国的商品加征10%的关税。公司已通过供应链全球布局应对关税壁垒风险,但若未来地缘政治及国际贸易摩擦恶化,可能会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一定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未来经营业绩。

(三)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3,067.01万元(“-”为损失)、7,808.46万元、11,454.92万元和-11.11万元,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23.45%、34.57%、

14.62%和-0.02%。以报告期前一年2020年度为基准年度,考虑汇率波动对营业收入、采购支出以及锁汇产生的损益等方面的影响,汇率波动综合对归母净利润影响分别为-7,063.90万元(“-”为汇率因素导致归母净利润降低的金额)、-16,919.85万元、-1,241.26万元和509.98万元,剔除汇率影响后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8,545.43万元、35,837.91万元、67,502.68万元和37,643.58万元,汇率对归母净利润的影响占剔除汇率影响后扣非归母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82.66%、-

47.21%、-1.84%和1.35%。

公司产品以境外销售为主,出口主要结算货币为欧元、美元、澳元等,公司显示模组等原材料亦部分通过美元等外币结算。近年来,受全球经济形势、国际地缘政治冲突等因素影响,人民币与欧元、美元、澳元等外币间的汇率波动性较大,如未来欧元、美元、澳元等公司出口主要结算货币产生较大波动,将可能导致公司以人民币计算的销售价格波动,以人民币计算的营业成本波动,以及导致公司持有的外币资产和负债产生较大汇兑损益,导致公司盈利水平产生波动。若

公司签署用于对冲汇率波动对经营业绩影响的外汇远期合约未能覆盖全部的外汇风险,可能仍不能完全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

(四)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2.19%、19.46%、32.59%和37.25%,2022年度呈同比下降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有所回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电子价签终端主要材料中显示模组的采购价格降低,且显示模组自产比例提升,带动单位成本下降,以及当期欧元、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回升,带动以人民币计的销售价格回升。若未来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欧元及美元等出口主要结算货币贬值、出口境外关税税率上涨,或竞争对手大幅扩产、采取降价措施等导致公司产品售价下降、产品收入结构向低毛利率产品倾斜等,将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风险,进而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下降。

(五)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围绕电子价签系统为客户提供智慧零售综合解决方案,在全球市场上与SES、Pricer和SoluM等国际知名厂商直接竞争。上述国际知名厂商发展起步较早,已建立起覆盖全球的市场推广与服务体系,在品牌效应、市场拓展等方面具备一定先发优势。发行人目前在整体业务体量、市场拓展等方面与国际厂商尚存一定差距,且由于国内零售行业数字化转型不断加速,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公司国内竞争对手可能进一步增加。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灵活定价策略实现市场份额提升与新产品推广,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不排除其他电子价签厂商通过价格战方式争夺订单的可能性。

未来,若市场竞争加剧,且公司不能紧跟市场发展趋势,在人才储备、技术研发、产品结构、客户服务以及成本控制等方面进一步提升竞争力,则可能对公司业绩增长以及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公司市场份额或占有率出现波动。

(六)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截至2025年2月5日,SES及其子公司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方)提起的正在进行中的专利诉讼或专利相关法律措施共六项。

诉讼程序包括一项专利侵权诉讼、一项专利无效诉讼,即:原告SES、SES-imagotag GmbH、SES-imagotag Inc.诉被告汉朔科技、美国汉朔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该案已进入中止审理状态,考虑到本案件的周期较长,对败诉可能面临的赔偿现阶段暂时无法准确估算,参考实践中常见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损害赔偿金额预计为相关产品在涉案专利生效后于美国销售的金额的0.5%-5%,极端情况下,如发行人败诉,结合争议专利生效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美国地区全部销售收入计算的损害赔偿金预计为384.72万元至3,847.21万元;预计不超过发行人2022年至2024年6月期间合计利润总额的2.64%,不超过发行人2022年至2024年6月期间合计收入总额的0.44%。以及SES向巴黎司法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布发行人持有的欧洲专利EP3820203B1的法国部分无效。2024年6月6日及2024年6月7日,发行人、SES分别提交中止审理申请,请求在涉及本案专利的专利异议程序结束之前中止本案。该案已于2024年6月21日,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除上述诉讼案件外,还存在四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被申请方的专利相关法律措施。另SES就发行人部分产品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地区分院申请的临时禁令已终审判决,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卢森堡上诉法院驳回了SES的上诉请求,并判令SES支付上诉费用。

上述纠纷事项的详细情况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四、发行人主要专利纠纷情况”章节披露。从长期看美国具备较大的市场空间,若法院最终做出不利于公司的裁决,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若公司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相关专利或其权利要求中公开的技术点存在被竞争对手模仿的风险。关于发行人所涉与SES之间的诉讼及其他法律措施所涉及的诉讼费用,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已经支付了约2,715.94万元,占发行人2022年至2024年6月期间合计利润总额的比例约为1.86%,占发

行人2022年至2024年6月期间合计收入总额的比例约为0.31%;在预计未来较长诉讼周期下,境外律师结合其以往的经验进行估算,相关诉讼及法律措施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主要费用预计合计不超过5,728万元。

就发行人与SES的相关诉讼,由于SES所持有的涉案专利在日本、墨西哥、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奥地利、巴西等国家存在同族专利,不排除SES与发行人的诉讼纠纷涉及区域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可能,如SES与发行人的诉讼纠纷进一步扩大,或因公司未能有效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及因疏漏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发生其他知识产权诉讼,可能会对发行人造成增加客户沟通成本、诉讼成本和业务拓展难度等潜在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4〕1661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18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汉朔科技”,证券代码“301275”;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2,240.0000万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31,760,754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25年3月11日起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上市时间:2025年3月11日

3、股票简称:汉朔科技

4、股票代码:301275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2,240.00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224.0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176.0754万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9,063.9246万股

9、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844.8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20.00%。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2,031,246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81%。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北京汉朔83,018,05119.65%2028年3月11日
杭州创乾46,291,66610.96%2026年3月11日
君联慧诚24,688,9695.84%2026年3月11日
君联成业24,688,9695.84%2026年3月11日
厦门启鹭16,401,2353.88%2026年3月11日
侯世国16,202,7163.84%2028年3月11日
创创壹号15,951,4033.78%2026年3月11日
汉朔领世15,120,0003.58%2028年3月11日
硅谷合创14,111,9973.34%2026年3月11日
诸暨闻名10,006,1932.37%2026年3月11日
长润一期9,357,0542.22%2026年3月11日
硅谷领新7,055,9991.67%2026年3月11日
青橙行远7,055,9991.67%2026年3月11日
嘉兴尚邻6,571,7661.56%2026年3月11日
广东瑞峰6,436,7621.52%2026年3月11日
长润冰轮6,196,2361.47%2026年3月11日
上海光易5,632,9411.33%2026年3月11日
硅谷安创4,233,6001.00%2026年3月11日
嘉兴兴晟4,150,0000.98%2026年4月26日
汉朔领智4,030,2250.95%2028年3月11日
兴投优选3,600,0000.85%2026年3月11日
铭锋三号3,600,0000.85%2026年3月11日
宁波荣松3,546,0670.84%2026年3月11日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比
长润佳合3,372,7190.80%2026年3月11日
天津庆喆3,340,4650.79%2026年3月11日
安徽志道3,218,3810.76%2026年3月11日
朗玛三十二号3,175,1990.75%2026年3月11日
汉朔领域3,169,7750.75%2028年3月11日
川奇光电2,880,0000.68%2026年3月11日
长投一号2,880,0000.68%2026年3月11日
共创致远2,880,0000.68%2026年3月11日
硅谷新弈2,822,4010.67%2026年3月11日
佛山润安2,500,0000.59%2026年5月4日
姜福君2,483,9520.59%2026年3月11日
聊城合创2,160,0000.51%2026年3月11日
朗玛三十号1,449,7210.34%2026年3月11日
红土岳川1,440,0000.34%2026年3月11日
易美无线1,440,0000.34%2026年3月11日
中泰华晟886,6840.21%2026年3月11日
深创投720,0000.17%2026年3月11日
弘诺投资720,0000.17%2026年3月11日
嘉兴瑞辕672,8550.16%2026年4月25日
小计380,160,00090.00%-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530,6190.60%2026年3月11日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65,3090.30%2026年3月11日
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265,3090.30%2026年3月11日
川奇光电(战略配售)1,265,3090.30%2026年3月11日
中金汉朔科技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121,4540.50%2026年3月11日
小计8,448,0002.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8,244,2544.32%2025年3月11日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比
股份网下发行限售股份2,031,2460.48%2025年9月11日
网上发行股份13,516,5003.20%2025年3月11日
小计33,792,0008.00%-
合计422,400,000100.00%-

注:嘉兴兴晟、佛山润安及嘉兴瑞辕为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其锁定期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或自其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孰晚的时间;其中取得公司股份之日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为准,系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日期。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其2.1.2条第(二)项之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

202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377,506.3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7,765.47万元,按照本次发行价格27.50元/股计算,公司发行后总市值约为116.16亿元。因此,发行人发行后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show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38,016万元
法定代表人侯世国
成立日期2012年9月14日
整体变更日期2020年12月25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1288号嘉兴光伏科创园1号楼1层裙楼和4层、5号楼7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价签、智能货架、自助收银机、智能设备、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软件开发、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从事进出口业务;电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电子价签系统、SaaS云平台服务等软硬件产品及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业务属于制造业中的“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314000
电话号码010-84938117
传真号码010-84933937
互联网网址www.hanshow.com
电子信箱dm@hanshow.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林长华
联系电话010-84938117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侯世国董事长、总经理2023.12.25-2026.12.241,620.27通过北京汉朔间接持股6,153.79万股;通过汉8,168.1321.49%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朔领世间接持股389.96万股;通过汉朔领智间接持股1.30万股;通过汉朔领域间接持股2.80万股
2李良衍董事、副总经理2023.12.25-2026.12.24-通过汉朔领世间接持股144.97万股144.970.38%
3李峰董事、财务负责人2023.12.25-2026.12.24-通过汉朔领世间接持股46.39万股46.390.12%
4王文龙董事2023.12.25-2026.12.24----
5高翔独立董事2023.12.25-2026.12.24----
6顾延珂独立董事2023.12.25-2026.12.24----
7王志平独立董事2023.12.25-2026.12.24----
8赵建国监事会主席2023.12.25-2026.12.24-通过汉朔领世间接持股31.89万股31.890.08%
9王丹监事2023.12.25-2026.12.24-通过汉朔领世间接持股60.89万股60.890.16%
10彭如意职工代表监事2023.12.25-2026.12.24-通过汉朔领智间接持股17.40万股17.400.05%
11张力副总经理2023.12.25-2026.12.24-通过汉朔领世间接持股31.89万股31.890.08%
12林长华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23.12.25-2026.12.24-通过汉朔领智间接持股28.99万股28.990.08%

注:以上持股数量均已取整。

本次发行前,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北京汉朔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21.84%的股份,系发行人第一大股东。

北京汉朔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汉朔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2月10日
注册资本572万元
实收资本572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5号院5号楼5层506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5号院5号楼5层506室
股东构成侯世国持股74.13%,唐卫东持股12.59%,许奇明持股6.99%,包燕宇持股6.29%
主营业务除持股发行人外未实际经营业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北京汉朔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6月30日/2024年1-6月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总资产973.94974.41
净资产896.85897.32
营业收入--
净利润-0.470.33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侯世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侯世国直接持有发行人4.26%的股份,通过北京汉朔控制发行人21.84%的股份,通过汉朔领世控制发行人3.98%的股份,通过汉朔领智控制发行人1.06%的股份,通过汉朔领域控制发行人0.83%的股份;因此,侯世国控制表决权的股份合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1.97%。侯世国能够在股东大会层面对发行人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侯世国系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发行人董事会席位共计7名,其中除董事王文龙由君联慧诚、君联成业提名外,侯世国由北京汉朔提名,其余5名董事均由侯世国提名,北京汉朔、侯世国提名的董事超过董事席位的2/3;侯世国自发行人设立起一直担任汉朔有限执行董事、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未发生过变更,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其提名;侯世国作为经营管理核心决策者,全面负责公司研发、生产、销售和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发展规划、重要人事任命等重要事项均具有决定性影响力。因此,侯世国能够在董事会层面及实际经营过程中控制发行人。

综上,侯世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侯世国先生,197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身份证号码为110108197508******。2000年4月至2007年3月,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开发代表;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任飞杰科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研发总监;2008年4月至2012年3月,任北京简约纳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2月至2021年3月,任北京汉朔总经理;2011年2月至今,任北京汉朔执行董事; 2014年2月至今,任北京汉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9月至2022年12月,任北京麦丰董事长兼总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浙江汉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8月至2021年3月,任嘉兴汉领总经理;2018年8月至今,任嘉兴汉领执行董事;2019年3月至今,任上海汉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6月至今,任浙江汉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6月至今,任汉捷科技执行董事;2021年7月至今,任嘉兴汉微执行董事;2021年10月至今,任浙

江汉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2年8月至今,任苏州汉微执行董事;2023年3月至今,任浙江汉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3年5月至今,任新加坡汉朔董事;2023年9月至今,任日本汉朔董事;2012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汉朔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12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发行人已经制定及实施的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股东中汉朔领世、汉朔领智和汉朔领域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2018年12月,汉朔领世以货币方式认缴汉朔有限新增注册资本521.48万元;2020年10月,汉朔领智、汉朔领域分别以货币出资认缴汉朔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39万元、109.32万元。其主要情况如下:

1、汉朔领世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汉朔领世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嘉兴市汉朔领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15日
合伙期限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BC8EJ2H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康和路1288号嘉兴光伏科创园1幢1513-2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汉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521.50万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汉朔领世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出资方式
1嘉兴汉领普通合伙人10.001.92%28.99货币
2侯世国有限合伙人125.5024.07%363.87货币
3李良衍有限合伙人50.009.59%144.97货币
4冯运亮有限合伙人50.009.59%144.97货币
5申明有限合伙人31.005.94%89.88货币
6梁亚苑有限合伙人31.005.94%89.88货币
7卢超群有限合伙人31.005.94%89.88货币
8高波有限合伙人26.004.99%75.38货币
9关磊有限合伙人26.004.99%75.38货币
10王丹有限合伙人21.004.03%60.89货币
11李峰有限合伙人16.003.07%46.39货币
12梁敏有限合伙人16.003.07%46.39货币
13张力有限合伙人11.002.11%31.89货币
14周树华有限合伙人11.002.11%31.89货币
15童亮有限合伙人11.002.11%31.89货币
16刘娜有限合伙人11.002.11%31.89货币
17安翔有限合伙人11.002.11%31.89货币
18付宇有限合伙人11.002.11%31.89货币
19杨京红有限合伙人11.002.11%31.89货币
20赵建国有限合伙人11.002.11%31.89货币
合计-521.50100.00%1,512.00-

2、汉朔领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汉朔领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嘉兴市汉朔领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0年10月16日
合伙期限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JEU962K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康和路1288号嘉兴光伏科创园1号楼4层40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汉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139万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汉朔领智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出资方式
1嘉兴汉领普通合伙人0.500.36%1.45货币
2刘秀娟有限合伙人10.007.19%28.99货币
3林长华有限合伙人10.007.19%28.99货币
4庄艺唐有限合伙人10.007.19%28.99货币
5彭如意有限合伙人6.004.32%17.40货币
6卢曼有限合伙人6.004.32%17.40货币
7路辉有限合伙人6.004.32%17.40货币
8段伟丽有限合伙人6.004.32%17.40货币
9姜起有限合伙人5.003.60%14.50货币
10王林江有限合伙人5.003.60%14.50货币
11张江平有限合伙人5.003.60%14.50货币
12赵洋有限合伙人4.002.88%11.60货币
13王宇晶有限合伙人4.002.88%11.60货币
14黄孙智有限合伙人4.002.88%11.60货币
15任爱辉有限合伙人4.002.88%11.60货币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出资方式
16尹艳秋有限合伙人4.002.88%11.60货币
17于明明有限合伙人4.002.88%11.60货币
18贾红玉有限合伙人3.002.16%8.70货币
19夏鑫有限合伙人3.002.16%8.70货币
20王延伟有限合伙人3.002.16%8.70货币
21王浩有限合伙人3.002.16%8.70货币
22禚乐有限合伙人3.002.16%8.70货币
23赵亚文有限合伙人2.501.80%7.25货币
24邓江华有限合伙人2.001.44%5.80货币
25沈洪波有限合伙人2.001.44%5.80货币
26杨旭有限合伙人2.001.44%5.80货币
27王乐有限合伙人2.001.44%5.80货币
28李赪飙有限合伙人2.001.44%5.80货币
29马亚先有限合伙人2.001.44%5.80货币
30吴奋春有限合伙人2.001.44%5.80货币
31赵安封有限合伙人2.001.44%5.80货币
32张廷硕有限合伙人1.501.08%4.35货币
33郑志波有限合伙人1.501.08%4.35货币
34张娜有限合伙人1.501.08%4.35货币
35冯晨杨有限合伙人1.501.08%4.35货币
36刘鹏有限合伙人1.501.08%4.35货币
37卢万华有限合伙人1.501.08%4.35货币
38张圣贤有限合伙人1.501.08%4.35货币
39沈正清有限合伙人1.501.08%4.35货币
合计-139.00100.00%403.02-

3、汉朔领域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汉朔领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嘉兴市汉朔领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0年10月16日
合伙期限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JEU5089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康和路1288号嘉兴光伏科创园1号楼4层406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汉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109.32万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汉朔领域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出资方式
1嘉兴汉领普通合伙人1.070.98%3.11货币
2夏菲有限合伙人7.006.40%20.30货币
3曹文川有限合伙人6.005.49%17.40货币
4王天娇有限合伙人5.004.57%14.50货币
5杨军有限合伙人4.504.12%13.05货币
6吴骏东有限合伙人4.003.66%11.60货币
7吉亚平有限合伙人4.003.66%11.60货币
8杨名有限合伙人4.003.66%11.60货币
9米志勇有限合伙人4.003.66%11.60货币
10范琦超有限合伙人4.003.66%11.60货币
11崔桂梅有限合伙人4.003.66%11.60货币
12相宁有限合伙人4.003.66%11.60货币
13张芮菀有限合伙人3.002.74%8.70货币
14董文才有限合伙人3.002.74%8.70货币
15张海峰有限合伙人3.002.74%8.70货币
16窦宏杰有限合伙人3.002.74%8.70货币
17范伟亚有限合伙人2.502.29%7.25货币
18张可卉有限合伙人2.502.29%7.25货币
19李欣有限合伙人2.001.83%5.80货币
20闫宝苹有限合伙人2.001.83%5.80货币
21周晶有限合伙人2.001.83%5.80货币
22金娜有限合伙人2.001.83%5.80货币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出资方式
23孔繁伟有限合伙人2.001.83%5.80货币
24赵学博有限合伙人2.001.83%5.80货币
25林芳有限合伙人2.001.83%5.80货币
26严玉燕有限合伙人2.001.83%5.80货币
27于欢有限合伙人2.001.83%5.80货币
28魏思兵有限合伙人2.001.83%5.80货币
29黄诗文有限合伙人2.001.83%5.80货币
30吕励杨有限合伙人2.001.83%5.80货币
31胡思旻有限合伙人2.001.83%5.80货币
32孙中真有限合伙人2.001.83%5.80货币
33张苏有限合伙人1.501.37%4.35货币
34吴迪有限合伙人1.501.37%4.35货币
35田向有限合伙人1.501.37%4.35货币
36张国锋有限合伙人1.501.37%4.35货币
37肖琦有限合伙人1.251.14%3.62货币
38陶成武有限合伙人1.000.91%2.90货币
39张举有限合伙人1.000.91%2.90货币
40陈庚锋有限合伙人1.000.91%2.90货币
41姜海磊有限合伙人1.000.91%2.90货币
42王娜有限合伙人1.000.91%2.90货币
43童莹有限合伙人0.500.46%1.45货币
合计-109.32100.00%316.98-

(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汉朔领世、汉朔领智及汉朔领域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承诺内容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80,160,000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24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22,400,000.00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股)占比持股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北京汉朔83,018,05121.84%83,018,05119.65%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控股股东
2杭州创乾46,291,66612.18%46,291,66610.96%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君联慧诚24,688,9696.49%24,688,9695.84%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君联成业24,688,9696.49%24,688,9695.84%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厦门启鹭16,401,2354.31%16,401,2353.88%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侯世国16,202,7164.26%16,202,7163.84%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实际控制人
7创创壹号15,951,4034.20%15,951,4033.78%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汉朔领世15,120,0003.98%15,120,0003.58%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9硅谷合创14,111,9973.71%14,111,9973.34%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股)占比持股数量(股)占比
10诸暨闻名10,006,1932.63%10,006,1932.37%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1长润一期9,357,0542.46%9,357,0542.22%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2硅谷领新7,055,9991.86%7,055,9991.67%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3青橙行远7,055,9991.86%7,055,9991.67%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4嘉兴尚邻6,571,7661.73%6,571,7661.56%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5广东瑞峰6,436,7621.69%6,436,7621.52%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6长润冰轮6,196,2361.63%6,196,2361.47%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7上海光易5,632,9411.48%5,632,9411.33%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8硅谷安创4,233,6001.11%4,233,6001.00%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9嘉兴兴晟4,150,0001.09%4,150,0000.98%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或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孰晚的时间-
20汉朔领智4,030,2251.06%4,030,2250.95%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21兴投优选3,600,0000.95%3,600,0000.85%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2铭锋三号3,600,0000.95%3,600,0000.85%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股)占比持股数量(股)占比
23宁波荣松3,546,0670.93%3,546,0670.84%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4长润佳合3,372,7190.89%3,372,7190.80%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5天津庆喆3,340,4650.88%3,340,4650.79%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6安徽志道3,218,3810.85%3,218,3810.76%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7朗玛三十二号3,175,1990.84%3,175,1990.75%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8汉朔领域3,169,7750.83%3,169,7750.75%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29川奇光电2,880,0000.76%2,880,0000.68%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0长投一号2,880,0000.76%2,880,0000.68%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1共创致远2,880,0000.76%2,880,0000.68%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2硅谷新弈2,822,4010.74%2,822,4010.67%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3佛山润安2,500,0000.66%2,500,0000.59%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或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孰晚的时间-
34姜福君2,483,9520.65%2,483,9520.59%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5聊城合创2,160,0000.57%2,160,0000.51%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股)占比持股数量(股)占比
36朗玛三十号1,449,7210.38%1,449,7210.34%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7红土岳川1,440,0000.38%1,440,0000.34%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8易美无线1,440,0000.38%1,440,0000.34%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9中泰华晟886,6840.23%886,6840.21%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0深创投720,0000.19%720,0000.17%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1弘诺投资720,0000.19%720,0000.17%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2嘉兴瑞辕672,8550.18%672,8550.16%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或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孰晚的时间-
43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530,6190.60%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
44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65,3090.30%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
45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265,3090.30%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
46川奇光电(战略配售)--1,265,3090.30%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
47中金汉朔科技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121,4540.50%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股)占比持股数量(股)占比
48网下发行限售股份--2,031,2460.48%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380,160,000100.00%390,639,24692.48%--
二、无限售流通股
1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8,244,2544.32%-
2网上发行股份--13,516,5003.20%-
小计--31,760,7547.52%--
合计380,160,000100.00%422,400,000100.00%--

注 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涉及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2,153名,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北京汉朔83,018,05119.65%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杭州创乾46,291,66610.96%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君联慧诚24,688,9695.84%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君联成业24,688,9695.84%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厦门启鹭16,401,2353.88%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侯世国16,202,7163.84%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7创创壹号15,951,4033.78%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汉朔领世15,120,0003.58%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9硅谷合创14,111,9973.34%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诸暨闻名10,006,1932.37%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合计266,481,19963.09%-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中金汉朔1号资管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844.8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20.00%。截至2025年2月25日(T-3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足额按时缴纳认购资金。根据公司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类型获配数量(股)获配金额 (元)限售期(月)
1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2,530,61969,592,022.5012
2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1,265,30934,795,997.5012
3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1,265,30934,795,997.5012
4川奇光电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1,265,30934,795,997.5012
5中金汉朔科技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121,45458,339,985.0012
合计8,448,000232,320,000.00-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金汉朔1号资管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金汉朔科技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日期2024年12月4日
备案日期2024年12月10日
产品编码SARS25
募集资金规模58,340,000.00元
管理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万元)资管计划持有比例员工类别
1侯世国董事长、总经理1,200.0020.57%高级管理人员
2李峰董事、财务负责人946.0016.22%高级管理人员
3林长华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870.0014.91%高级管理人员
4张力副总经理558.009.56%高级管理人员
5关磊战略市场部总经理400.006.86%核心员工
6高波首席架构师300.005.14%核心员工
7梁亚苑欧洲大区首席运营官300.005.14%核心员工
8刘秀娟人力行政部总经理300.005.14%核心员工
9王丹监事、运营管理部总经理300.005.14%核心员工
10李良衍董事、副总经理180.003.09%高级管理人员
11梁敏首席技术官180.003.09%核心员工
12申明电子价签产品线负责人100.001.71%核心员工
13石航数字能源中国区总经理100.001.71%核心员工
14赵建国监事会主席、智慧零售事业部总经理100.001.71%核心员工
合计5,834.00100.00%/

注1:中金汉朔1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注2: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224.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27.5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15.4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二)15.0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三)17.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四)16.7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41倍(发行市净率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844.8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844.80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相同,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未向网下发行进行回拨。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2,703.40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8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75.80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根据《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494.13636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675.8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027.55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6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351.65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4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210664131%,有效申购倍数为4,746.89258倍。

根据《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3,470,812股,缴款认购金额为370,447,330.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45,688股,放弃认购金额为1,256,420.00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0,275,500股,缴款认购金额为557,576,250.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

放弃认购金额为0.0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5,688股,包销金额为1,256,420.00元,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约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6,1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3,810.2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2,349.72万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3月6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266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13,810.28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3.27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股本)。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项目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9,292.80
审计及验资费2,260.00
律师费(含境外律师费)1,695.9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58.49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03.04
合计13,810.28

注:上述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已经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02,349.72万元。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07元/股(按照公司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60元/股(按照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毕马威对本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以及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毕马威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413667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毕马威审阅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500636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公司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4年度财务数据审阅情况、2025年1-3月业绩预计及相关变动分析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19380401040888885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573901434110001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358500100120577777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86046666660002901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86030078801400000164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人有关情况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张军锋、任志强

其他项目组成员:吴非平、赵言、严焱辉、薛轲心、王诗雨、游威、王庆硕、李柏舟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张军锋、任志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张军锋: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凌云光科创板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任志强:于2016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宇信科技创业板IPO、

若羽臣主板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汉朔及员工持股平台汉朔领世、汉朔领智、汉朔领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9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侯世国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9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

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汉朔及员工持股平台汉朔领世、汉朔领智、汉朔领域关于业绩下滑情形相关承诺

“(1)汉朔科技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汉朔科技上市当年年报披露时本企业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汉朔科技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所得利益、收益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侯世国关于业绩下滑情形相关承诺

“(1)汉朔科技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汉朔科技上市当年年报披露时本人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汉朔科技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所得利益、收益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本公司上市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嘉兴兴晟、嘉兴瑞辕、佛山润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或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孰晚的时间(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本公司股东君联慧诚、君联成业、杭州创乾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7、本公司股东厦门启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的,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8、本公司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9、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良衍、李峰、张力、林长华)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9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股份锁定、减持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汉朔科技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0、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赵建国、王丹、彭如意)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上述股份锁定、减持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汉朔科技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

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汉朔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愿本企业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将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公司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2)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逐步进行减持:

1)已承诺的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数量

1)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股权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将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企业将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4)本企业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5)本企业减持股份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

本承诺出具后,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侯世国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愿

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公司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2)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逐步进行减持:

1)已承诺的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数量

1)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股权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

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人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5)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将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将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4)本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5)本人减持股份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

本承诺出具后,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汉朔领世、汉朔领域、汉朔领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愿

本企业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将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公司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2)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逐步进行减持:

1)已承诺的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数量

1)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股权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将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企业将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4)本企业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5)本企业减持股份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

本承诺出具后,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4、本公司股东君联慧诚、君联成业、杭州创乾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愿

本企业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逐步进行减持:

1)已承诺的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企业依照相关司法判决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数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等因素而定。

(4)减持股份的价格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在本企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6)约束措施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5、本公司股东硅谷安创、硅谷新弈、硅谷合创、硅谷领新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愿

本企业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逐步进行减持:

1)已承诺的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企业依照相关司法判决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数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等因素而定。

(4)减持股份的价格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根据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全部信息披露义务。

(6)约束措施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6、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良衍、李峰、张力、林长华)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愿

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逐步进行减持:

1)已承诺的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将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将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4)本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5)本人减持股份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5)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7、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赵建国、王丹、彭如意)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愿

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逐步进行减持:

1)已承诺的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将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将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4)本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5)本人减持股份将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4)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1、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情形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本公司回购股票;(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

第一选择为本公司回购股票,并且本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投资款、上市公司分红等。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本公司回购股票后,本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本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本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本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本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四)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1、本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1)本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施回购的,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本公司董事承诺,在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之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本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之方案后,本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有关的股份回购方案。

(5)本公司实施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本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本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4)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本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本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日内向本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本公司公告。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方式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增持价格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次发行后从本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本次发行后从本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50%。

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本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本公司公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本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本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本公司未来新选举或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本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后方可选举或聘任。

(五)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披露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且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非因不可抗力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公司有权将用于增持股票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并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如有),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 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汉朔、实际控制人侯世国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 本企业/本人将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下,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票。”

4、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 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 本人将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下,在董事会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票。”

5、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应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10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的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10日内启动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的措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本企业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如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6、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本所为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报告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本公司及经办人员承诺:为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本公司本次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存在老股配售的,公司将督促实施配售的股东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如本公司本次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本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汉朔、实际控制人侯世国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本次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企业将利用在发行人的控制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公司本次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的承诺

“(1)公司现有业务运营主要面临的风险的应对措施1)公司将持续推进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及生产技术水平,巩固和强化核心竞争力,大力拓展国内市场,同时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2)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的决策。公司将继续优化管理流程、建立更加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业务计划的平稳实施、有序进行。

(2)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上市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3)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有效优化公司业务结构,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空间,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5)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6)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规划与计划、利润分配形式、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分配利润的发放、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10%。此外,公司还制定了《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后前三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7)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制定以上风险应对措施及填补回报措施并不等于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2)不侵占公司利益;

(3)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

(4)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5)本人/本企业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本企业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企业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相关的明确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和《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发行人关于在审期间现金分红事项的承诺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之日,本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

(八)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

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3、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九)未履行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保证严格履行公司作出的承诺事项,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公司将对出现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企业/本人承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本企业/本人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因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股东君联慧诚、君联成业、杭州创乾、硅谷安创、硅谷新弈、硅谷合创、硅谷领新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企业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依法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采取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适用)等措施,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人承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适用),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职务变更除外)。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等原因,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十)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和独立性”之“六、同业竞争”之“(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十一)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汉朔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已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与汉朔科技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3、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4、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不以拆借、占用或由汉朔科技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5、对于与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6、本企业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其他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侯世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已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与汉朔科技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3、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4、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不以拆借、占用或由汉朔科技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现在和将来均不利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5、对于与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6、本人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损害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其他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7、本承诺函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止。”

3、本公司股东君联慧诚、君联成业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已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与汉朔科技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3、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4、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不以拆借、占用或由汉朔科技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5、对于与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6、本企业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4、本公司股东杭州创乾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已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与汉朔科技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3、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4、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不以拆借、占用或由汉朔科技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5、对于与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6、本企业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5、本公司股东硅谷安创、硅谷新弈、硅谷合创、硅谷领新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已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与汉朔科技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3、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4、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不以拆借、占用或由汉朔科技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5、对于与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6、本企业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其他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6、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已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与汉朔科技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3、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相关权利,在对有关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4、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不以拆借、占用或由汉朔科技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5、对于与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6、本人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其他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资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直接和间接持有0.15%份额的启鹭(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16,401,235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31%。中金资本持有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启元”)1.94%财产份额并担任中金启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金启元持有发行人股东上海光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4.17%财产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0.36%的股份。此外,中金公司和/或其下属企业通过间接投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其他私募基金,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少量股权,穿透后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足1股。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3)不存在以公司的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公众股东除外)不存在证券监督管理相关系统及单位工作人员。

(5)前述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三)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汉微半导体有限公司潜在新增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就潜在新增关联交易的承诺

“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下称“汉朔科技”)与嘉兴汉微半导体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下称“嘉兴汉微”)尚未发生过关联交易。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汉朔科技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嘉兴汉微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因行业发展趋势、汉朔科技经营发展需要等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本公司将严格实行供应商选择、评价及监控制度,执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相关关联董事、股东回避表决程序。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遵守公开、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确定,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本公司将严格保证关联交易真实、合法、有效、公允,维护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本公司存续且嘉兴汉微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持续有效。”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潜在新增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嘉兴汉微半导体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下称“嘉兴汉微”)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下称“汉朔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

2、若因行业发展趋势、汉朔科技经营发展需要等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导致汉朔科技与嘉兴汉微发生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3、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嘉兴汉微不以拆借、占用或由汉朔科技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汉朔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汉朔科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现在和将来均不利用本人作为汉朔科技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权谋求汉朔科技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嘉兴汉微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汉朔科技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对于嘉兴汉微与汉朔科技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人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损害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其他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6、本承诺函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是汉朔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止。”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内容合法、合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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