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建设”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龙元建设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现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从人民币1,849,477,365.58元调整为人民币1,846,477,365.07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相应由458,927,386股调整为458,182,969股。除减少募集资金金额,及因之而调整的股份发行数量等事项之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
二、公司关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七条之第一款的规定,减少募集资金、减少募投项目、减少发行对象及其对应的认购股份并相应调减募集资金总额不视为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宜未构成本次发行方案重大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授权,本次募集资金规模调整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次调整发行方案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3月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不构成发行方案重大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由1,849,477,365.58元调整至1,846,477,365.07元,发行股份数量相应由458,927,386股调整为458,182,969股。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不构成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
除减少募集资金金额,及因之而调整的股份发行数量等事项之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不构成方案的重大变化,已履行必要的程序,方案调整后不影响本次发行。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武立华 袁 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