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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0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

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一月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新材”或“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申请已于2024年11月15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805号文予以注册。本次发行拟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以下称“本次战略配售”)有关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得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如下承诺:其已就本次战略配售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保荐人(主承销商)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规模

(一)战略配售的参与对象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
1中信证券资管江南新材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鹏鼎控股”)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景旺电子”)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分析详见本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

(二)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拟认购金额上限为7,600.0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于申购日前两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承诺认购金额上限(万元)限售期
1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100.0012个月
2鹏鼎控股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2,500.0012个月
3景旺电子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000.0012个月

综上,本次战略配售共有3名战略投资者参与,认购金额上限合计不超过7,600.00万元,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728.726万股(拟认购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前述战略配售方案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的要求。

二、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资格核查

(一)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资管江南新材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称“《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中信证券资管江南新材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SASQ26
管理人名称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备案日期2025年1月6日
成立日期2024年12月30日

2、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4年12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经核查,参与认购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为7名。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姓名、劳动合同签署单位、主要职务、

认购金额及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劳动合同签署单位职务人员类型认购金额 (万元)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1孙佳丽江南新材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2,200.0070.97%
2赵一可江南新材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260.008.39%
3吴鹏江南新材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150.004.84%
4黄淑林江南新材监事会主席、内审部经理、体系内控部经理核心员工130.004.19%
5倪红梅江南新材监事、销售经理核心员工150.004.84%
6钟小芳江南新材财务部经理核心员工100.003.23%
7雷羽君江南新材市场部经理核心员工110.003.55%
合计3,100.00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证资管”)作为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因此,中证资管为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具体是指:1、在发行人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2、在发行人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

经核查,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的7名委托人均已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且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已于2025年1月6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资格。

5、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委托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人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等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3)其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证资管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2)其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3)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代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根据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委托人提供的收入证明、出资证明及银行流水等资料并经核查,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6、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通过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获得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届满后,其通过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

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证资管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满后,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综上,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二)鹏鼎控股

1、基本情况

根据鹏鼎控股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鹏鼎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5050X9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海秀路2038号鹏鼎时代大厦A座27层
法定代表人沈庆芳
注册资本231,856.0816万元
成立日期1999年4月29日
营业期限1999年4月2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新型电子元器件、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配件、精密模具及其零件、各类印刷电路板、电子信息产品板卡。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及其板卡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自有房屋租赁;仓储服务;从事A002-0061宗地(即“鹏鼎时代大厦”)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销售;物业管理;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根据鹏鼎控股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鹏鼎控股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鹏鼎控股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鹏鼎控股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美港实业有限公司境外法人1,534,242,19866.17
2集辉国际有限公司境外法人132,402,7755.71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74,395,5083.21
4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三组合其他32,006,7671.38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其他13,710,0270.59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3,118,8000.57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1,649,3360.50
8悦沣有限公司境外法人10,797,0170.47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0,087,6220.44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媒体互联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9,621,4500.41

3、实际控制主体

根据鹏鼎控股披露的公告,美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美港实业”)直接持有鹏鼎控股66.17%的股份,为鹏鼎控股的控股股东。

美港实业系臻鼎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臻鼎控股”,台湾上市公司,证券代码4958.TW)的间接全资子公司。因此,鹏鼎控股的间接控股股东为臻鼎控股。臻鼎控股第一大股东为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鸿海集团”,台湾上市公司,证券代码2317.TW)的全资子公司Foxconn(Far East)Limited,鸿海集团无实际控制人;鸿海集团在臻鼎控股7名董事会成员中仅占一席,且鸿海集团并未将臻鼎控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仅对其进行权益法核算,因此臻鼎控股无实际控制人,则鹏鼎控股亦无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述,鹏鼎控股的控股股东为美港实业,鹏鼎控股无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鹏鼎控股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及相关资料,鹏鼎控股(002938.SZ)成立于1999年,2018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鹏鼎控股系主要从事各类印制电路板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与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大型厂商,专注于为行业领先客户提供全方位PCB产品及服务。根据下游不同终端产品对于PCB的定制化要求,为客户提供涵盖PCB产品研发、设计、制造与销售服务各个环节的整体解决方案。按照下游应用领域不同,鹏鼎控股的PCB产品可分为通讯用板、消费电子用板、汽车服务器及其他用板等,产品广泛应用于手机、网络设备、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笔记本电脑、服务器/储存器、汽车电子等下游领域。

根据鹏鼎控股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鹏鼎控股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234.87亿元,净利润为19.74亿元。截至2024年9月末,鹏鼎控股总资产为439.13亿元,净资产为304.18亿元。

根据发行人与鹏鼎控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鹏鼎控股的合作内容如下:

(1)供应链合作。鹏鼎控股将与发行人的合作关系提升到协同合作、创新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完善对发行人的战略支持。在供应链管理体系的持续优化中,鹏鼎控股合理规划采购体量及进度,与发行人充分互动,共同提高供应链协同性及响应能力,互为合作创造最佳条件;

(2)产品开发与技术合作。鹏鼎控股将发行人视为核心供应商之一,倡导互惠互利及共同发展;积极推动与发行人在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研发上的合作,促进发行人产品质量与产品性能的不断提升;

(3)资本合作。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各方将依托已有整体资源,着力推进双方在资本市场与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合作。

综上,鹏鼎控股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

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鹏鼎控股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鹏鼎控股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鹏鼎控股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鹏鼎控股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经核查鹏鼎控股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鹏鼎控股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综上,鹏鼎控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鹏鼎控股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4)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向其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情形;(5)其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综上,鹏鼎控股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景旺电子

1、基本情况

根据景旺电子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景旺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81436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台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水库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柏
注册资本84,187.3926万元
成立日期1993年3月9日
营业期限1993年3月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双面线路板、多层线路板、柔性线路板(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景旺电子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景旺电子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景旺电子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景旺电子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93,731,12231.50
2智创投资有限公司境外法人293,731,10831.50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未知21,648,9272.32
4深圳市皓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7,467,5481.87
5雷习英境内自然人11,020,0001.18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他6,173,4300.66
7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三组合未知6,060,0000.65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5,700,0000.61
9赖哲境内自然人5,161,3080.55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阿尔法优势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其他5,005,3000.54

3、实际控制主体

根据景旺电子披露的公告及其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景旺电子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绍柏、黄小芬、卓军。截至2024年12月24日,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如下:

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奕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绍柏先生、黄小芬女士、卓军女士、刘羽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刘绍柏先生与黄小芬女士为夫妻关系,刘羽先生为刘绍柏、黄小芬夫妇之子。

因此,景旺电子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绍柏、黄小芬、卓军。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景旺电子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及相关资料,景旺电子(603228.SH)成立于1993年,201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景旺电子是专业从事印制电路板(PCB)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覆盖多层板、厚铜板、高频高速板、金属基电路板、双面/多层柔性电路板、高密度柔性电路板、HDI板、刚挠结合板、特种材料PCB、类载板及IC载板等,是国内少数产品类型覆盖刚性、柔性和金属基电路板的厂商。景旺电子产品广泛应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电子、通信设备、消费电子、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工业控制、安防等领域,已成为PCB行业内的重要品牌之一,是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广东省电路板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线路板行业协会名

誉会长单位,所获荣誉包括2023年行业全球排名第十位、中国内资PCB百强排名第三、2024年广东省电子信息制造业综合实力百强企业榜第59名、2024年“广东企业500强”榜单第218位等。截至2024年6月30日,景旺电子共拥有17家控股或全资子公司。

根据景旺电子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景旺电子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90.78亿元,净利润为9.04亿元。截至2024年9月末,景旺电子总资产为

187.09亿元,净资产为110.12亿元。

根据发行人与景旺电子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景旺电子的合作内容如下:

(1)供应链保障合作。景旺电子将与发行人的合作关系提升到协同合作、创新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持续完善对发行人的战略支持。在供应链管理体系的持续优化中,景旺电子合理规划采购体量及进度,与发行人充分互动,共同提高供应链协同性及响应能力。同等条件下,景旺电子愿优先采购发行人产品,以支持发行人发展;

(2)产品开发与技术合作。景旺电子将发行人视为核心供应商之一,倡导互惠互利及共同发展;积极推动与发行人在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研发上的合作,促进发行人产品质量与产品性能的不断提升;

(3)资本合作。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各方将依托已有整体资源,着力推进双方在资本市场与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合作。

综上,景旺电子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景旺电子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景旺电子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景旺电子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景旺电子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经核查景旺电子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景旺电子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综上,景旺电子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景旺电子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2)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3)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4)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向其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情形;(5)其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综上,景旺电子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和委托人、鹏鼎控股及景旺电子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主承销商律师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承销商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江南新材员工资管计划、鹏鼎控股及景旺电子作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配售股票情况、资金来源、股份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配售股票情况、资金来源、股份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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