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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公司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07

金融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5年【3】月【6】日签订:

甲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甲方和乙方统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乙方进行合作,由乙方为其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乙方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愿意与甲方进行合作并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均为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或直接持股的子公司。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1.1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乙方为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时同样适用本协议,乙方亦须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控股子公司亦享有本协议中甲方享有的全部权利,并承担本协议中甲方承担的相应义务。

1.2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1.3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和衡量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下,自主决定是否接收乙方金融服务,以及在期限届满时是否继续保持与乙方的金融服务关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存款服务

2.1.1 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在乙方的存款遵循存取自由原则,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2.1.2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存款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与其他成员单位在乙方的存款享有同等权利。

2.1.3 乙方保障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1.4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利息)不高于人民币150亿元;

2.2 综合授信服务

2.2.1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2.2 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贷服务的利率及费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其它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允许的最低水平。

2.2.3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不高于人民币28亿元;

2.3 结算服务

2.3.1 乙方根据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指令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3.2 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

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也不高于内部其他成员单位在乙方结算服务费标准。

2.3.3 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需求。

2.4 其他金融服务

2.4.1 乙方将按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4.2 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乙方承诺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2.4.3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乙方应分别就其他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 交易限额

3.1 存款服务

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存款即将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并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 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4.1 甲方的承诺

4.1.1 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

4.1.2 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4.1.3 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4.2 乙方的承诺

4.2.1 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依法获得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甲方将其货币资金存放于乙方前,应取得乙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乙方的月报、年报,财务公司的年报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2.2 乙方将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乙方制定与双方各项业务有关的重要控制制度、业务稽核制度等应及时抄送甲方。 乙方应于每月固定时间向甲方报送前月的月度报告和/或财务报表;乙方应于每年甲方披露年度报告前二十个工作日将其年度审计报告报送甲方。

4.2.3乙方发生需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经营范围等变更事项后,其应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23 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发生严重支付危机、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3)乙方发生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4)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5)乙方于任何财政年度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6)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7)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任何事项。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乙方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再贷款,向其他金融机

构拆借等措施,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甲方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4.3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4.3.1 甲方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4.3.2 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4.3.3 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4.4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4.4.1 乙方是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4.4.2 乙方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

4.4.3 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4.4.4 乙方确保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等监管指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向守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以及甲方适用的上市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6.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7.1 本协议经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1年。

7.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重大的修改,则双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在依照甲方适用的上市监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生效。

7.3 本协议如部分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境内法律。凡因签订及履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金融服务协议》签署页)

甲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25年3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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