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
2012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
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认真审阅华普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会审字
[2013]0466 号),查验公司 2012 年度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
保等情况,并听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相关意见,特发表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
持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刘殿栋 龚兴隆 魏 飞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 2012 年度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充分核查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认真审
阅《2012 年度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业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2012 年度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公司内控制度与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基本保持一致,与公司
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的要求相符合。各项内控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有效防范了经营管理风险,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
刘殿栋 龚兴隆 魏 飞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 201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公司 2012 年度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公司薪酬管理
制度相符合,薪酬标准与其所在管理岗位的职责、重要性相符合,年
度薪酬总额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相符合。
公司 201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
刘殿栋 龚兴隆 魏 飞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和 2013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
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
事前核查了公司 2012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审阅了公司关
于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有关材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或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建设公司、岩土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2 年度,公司与上述建设公司、岩土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
额总计 41244.92 万元,比经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预计交易额
40,000 万元超出 1,244.92 万元,主要系公司多个工程总承包项目现
场在 2012 年均已开工,且工程建设稳步推进所致; 2013 年度,预
计该类关联交易总额在 55000 万元以内,符合公司工程总承包项目实
施的实际需要。
公司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接受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或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建设公司、岩土公司提供的公司工
程施工安装服务,有利于公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履行。公司遵循诚
实信用的市场原则,采取公开招投标的运作方式,履行必要的审批程
序,能够保证关联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允性。
二、关于与安徽东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2012 年度,公司与安徽东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关联交
易计 291.22 万元,超出协议价格 1.22 万元,主要系单项超过 1000
元(不含 1000 元)的非小型维修费用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增加所致。
2013 年,公司与东华物业将继续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所规定
的各项权利与义务,预计关联交易金额为 290 万元。
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委托安徽东华物业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承担公司办公大楼、办公区公用设施、绿化景观等维修、养护
和管理工作,以及报刊收发、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事项,是公司做
好后勤管理保障、打造办公区域良好环境的常规性业务行为,且具有
历史延续性。《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审批程序规范,定价公允合理。
三、对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和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总体意见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先获得了全体独立董事的审议认可,实行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合法有效。上述关联
交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按照市场化进行运作,定
价公平、公允。上述关联交易行为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不
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独立董事:
刘殿栋 龚兴隆 魏 飞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
中化建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等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在事前得到有关资料,并对该资
料进行了事前审查与研究,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与中
化建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
务协议》等相关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财务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属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及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共
同出资设立,主要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提供存、贷款等金融服务,并
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财务公司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
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署的《金
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平等的原则,上述关联交易的存贷利率及结算业
务收费标准均等于或优惠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相
关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该项关
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和融资风险。我们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等相关
关联交易事项。
2.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
维护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化建工
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我们认为:风险处置机构
及职责明确,风险处置预案充分、及时,后续处置方案合理、有效。
3.公司对财务公司实施了风险评估,并形成了风险评估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的查验程序合理、合法,风险评估充分、完整,财务公
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合
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
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
4.综上所述,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等相关关联交易系依
托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有利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拓宽筹资渠道,
获得更加便捷高效、多品种的金融服务,且公司对财务公司进行全面
的风险评估,制订了风险处置预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
次交易行为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同时,公司依法
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实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刘殿栋 龚兴隆 魏 飞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 2013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
备开展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能力;在担任 2012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期
间,切实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
责地开展审计工作,公允、客观地完成了财务报告审计和各项专项审
计,切实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职责,体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
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此,
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殿栋 龚兴隆 魏 飞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 2012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
行认真检查,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进行充分沟通,现对董事会提出
的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46,034,53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 元(含税)现金股利”的利润
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体现
了对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保持了公司分红派息政策的稳定性。公
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客观、合理的,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
发展,也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刘殿栋 龚兴隆 魏 飞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