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本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1、上市公司聘请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备考审阅机构;
5、上市公司聘请深圳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此外,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
任 成 | 莫 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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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思敏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