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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04

情形的说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重大产业发展一期基金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21.5311%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特此说明。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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