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发生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如下: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华星”)2024年3月以1.00亿元的价格购买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所持有的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星”)0.63%股权、2024年6月以1.00亿元的价格购买国开基金所持有的武汉华星0.63%股权、2024年7月以42.08亿元的价格购买深圳市重大产业发展一期基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市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8.37%股权、2024年10月以1.08亿元的价格购买国开基金所持有的武汉华星0.68%股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交易资产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除上述事项外,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其他完成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
任 成 | 莫 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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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思敏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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