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三九”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天士力生物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和悦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和悦”)、天津康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康顺”)、天津顺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顺祺”)、天津善臻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善臻”)、天津通明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通明”)、天津鸿勋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鸿勋”)合计购买其所持有的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418,306,002股股份(占天士力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8%)(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具体包括天士力集团持有的天士力351,619,489股股份,天津和悦持有的天士力29,175,350股股份,天津康顺持有的天士力12,503,722股股份,天津顺祺持有的天士力7,252,158股股份,天津善臻持有的天士力6,460,255股股份,天津通明持有的天士力5,668,354股股份,天津鸿勋持有的天士力5,626,674股股份。此外,天士力集团同意,天士力集团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在登记日后放弃其所持有的天士力5%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等方式,使其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不超过12.5008%。本次交易完成后,天士力的控股股东将由天士力集团变更为华润三九,天士力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中国华润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受华润三九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华润三九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为华润三九以现金方式购买天士力28%股份,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华润三九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华润三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孟祥光 | 张权生 | ||
张蓝月 | 陈阳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