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83号文《关于核准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23年2月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8.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8,700,0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31,888,125.0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6,811,874.91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2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3]361Z0008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9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
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保障公司股东权益。
(二)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
(四)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投资风险可控,该等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上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现金管理活动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和建设进程,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通过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本次现金管理是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但金融市场会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现金管理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现金管理产品购买事宜,确保现金管理资金安全。
2、公司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3、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
施,控制现金管理风险。
4、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品种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的情况。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5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一致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5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2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并于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有利于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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