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拟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26,728,000股股份进行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分别于2022年1月12日、1月18日披露了《关于第三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关于第三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04、2022-006)。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为: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16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2022年4月26日公司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26,728,000股,回购最高价为10.10元/股,回购最低价为7.27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235,118,896.60元(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第三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二、注销回购股份的原因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库存股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注销。
公司前述已回购股份存续期间未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且即将三年届满,为积极回报投资者,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26,728,000股股份进行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943,644,076股减少至1,916,916,076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943,644,076元减少至人民币1,916,916,076元。公司股本结构预计变动如下:
股份性质 | 回购股份注销前 | 本次拟注销股份数量(股) | 回购股份注销后 |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943,644,076 | 100% | 26,728,000 | 1,916,916,076 | 100% |
总股本 | 1,943,644,076 | 100% | 26,728,000 | 1,916,916,076 | 100% |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实际情况以注销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事项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决策,本次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影响,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回购股份注销,以及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注销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2.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