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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18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光荣先生“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等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2025年1月17日,高光荣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2025年2月17日,高光荣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9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高光荣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高光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信信托-金源家族信托单-信托2号(以下简称家族信托2号)中金财富证券账户交易“新易盛”由高光荣实际决策。

2023年3月15日至4月11日,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高光荣华泰证券账户合计转让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42%的“新易盛”股票,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

例0.42%,违法所得9,498,554.64元。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持有“新易盛”期间,未如实向新易盛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新易盛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会认为:一是高光荣上述转让股票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二是高光荣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高光荣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498,554.64元,并处以20,000,000元罚款。

二、对高光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高光荣合计没收违法所得9,498,554.64元,并处以22,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光荣先生个人,与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高光荣先生的上述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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