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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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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5-017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关村)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与林飞燕签署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林飞燕与国美控股、国美电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2: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乙方:林飞燕以上甲方1、甲方2在协议下文合称“甲方”。鉴于:

2018年8月,国美电器及其一致行动人国美控股、林飞燕发布《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根据国美电器出具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关于与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飞燕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国美控股出具的《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林飞燕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同意函》和《一致行动人声明》、林飞燕出具的《同意函》和《一致行动人声明》,各方均确认:国美控股、国美电器、林飞燕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现经各方共同协商确认,林飞燕拟与国美控股、国美电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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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一致行动关系达成解除协议如下:

1、自本解除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甲乙双方一致行动关系,双方在对中关村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和履行相关职权。协议双方不再受一致行动关系的约束。

2、双方确认,无需就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义务。

3、双方确认,在一致行动关系保持过程中,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4、双方签署本解除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作出的任何承诺、保证或签署的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对其构成限制的法律文件。

5、双方持有中关村股权期间,仍应遵守作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和其他相关承诺。

6、本解除协议自双方签署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的变化

三、其他说明

1、林飞燕与国美控股、国美电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林飞燕与国美控股、国美电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股东名称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86,113,20724.71%186,113,20724.71%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50,807,0556.75%50,807,0556.75%
林飞燕2,552,1110.34%--
合计239,472,37331.80%236,920,262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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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关于禁止减持、分红不达标不得减持等规定。林飞燕将自解除一致关系之日起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O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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