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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2)
公告日期:2003-04-23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对所有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增补乔春华先生、王立杰先生和于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没有发现其有《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2、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就任。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对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独立董事:范维唐(王忠民代)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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