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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12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本公司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 30 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盖章):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军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一、承诺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上海玉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军

实际控制人(签字)

吴军 吴宏洋 吴雨洋

年 月 日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承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一、承诺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之签署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吴军 吴朝晖 朴成弘

吴宏洋 尉丽峰 吴雨洋

刘风景 刘启明 董慧

朱德引 韩奋吉

监事:

杨守彬 李超 朱海锋

年 月 日

7-11-4-1

7-11-4-2

7-11-4-3

7-11-4-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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