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57号────────────────────────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师玉春、李冬青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师玉春,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
李冬青,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1年
及2022年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所)及相关人员在审计业务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和运行情况,以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等方面,存在以下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审计业务质量管理体系问题一是项目质量复核执行不到位。部分项目对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要求补充执行的审计程序未进行跟踪落实,对于部分复核问题的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未充分关注项目组书面回复的结论是否有相应的底稿依据。
二是部分项目监控检查整改不到位。部分项目对以前年度监控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有效整改,下一年度审计过程中仍存在类似问题。
三是部分项目底稿归档不及时。部分项目的审计底稿归档期限超过审计报告日后60天。
四是部分项目人员独立性管理存在缺陷。韩建河山项目部分参与年审的实习人员既未在系统中进行独立性调查,也未签署纸质的独立性声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
—项目质量复核》(2020)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第八十七、八十八条,《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第五十六条的要求。
(二)韩建河山项目执业质量管理问题一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存货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测试底稿中,针对部分存货出入库日期与后附凭证部分不一致、部分存货出库时间早于入库时间等异常情形,信永中和所直接记录“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未见进行审计说明或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二是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20年,韩建河山子公司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青环保)就某大型工程承包项目确认收入,占清青环保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清青环保直接以第三方监理单位的验收证明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信永中和所未获取完整的监理合同,未确认监理单位的具体权利义务,对于上述项目的收入确认依据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是存货期初余额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清青环保于2019年12月27日将某大型设备计入存货,涉及金额较大。但清青环保实际于2020年收到该设备。信永中和所未充分关注上述2020年存货期初数的异常情形,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四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2020年末,韩建河山对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港新材料)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2020年度对其实现的收入金额较大。信永中和所对北港新材料的函证未通过函证中心发出,且未保留函证的发函记录。
五是底稿记录与归档存在问题。审计底稿中未见未回函函证的替代性测试底稿,未对部分客户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说明。完成阶段的审计底稿中与治理层沟通函、声明书未签署具体日期。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信永中和所审计业务质量管理和项目执业质量管理不到位,在执行韩建河山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2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等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师玉春、李冬青在执行韩建河山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控制测试、收入、存货、函证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2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等有关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6.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1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师玉春、李冬青予以监管警示。
请信永中和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信永中和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
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