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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开发: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5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加强“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监督,防范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股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下股权,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参股公司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突出主业、强化管控、合作共赢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参股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及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参股公司管理方式

第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参股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股东权利,通过以下方式对参股公司实施管理:

(一)通过外派人员以及授权股东代表参加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对参股公司行使管理、协调、监督等职能。

(二)通过各职能部门对参股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公司外派人员或授权代表按照参股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参与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对参股公司需提交董事会、股东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须在接到会议通知的一个工作日之内将会议资料报至证券法务部。证券法务部将会议资料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后,呈公司高管提出意见,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外派人员或授权代表必须如实按照公司决定进行表决,并及时将决议报送证券法务部。

第七条 公司委派外派人员或授权代表,应及时向证券法务部报告参股公司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外派人员职责

第八条 公司外派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公司及参股公司各项决议,遵守参股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参股公司《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职权,并就本人履职情况定期向公司进行述职。

(三)按参股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经营管理会议。

(四)了解参股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情况,督促参股公司定期向公司提供财务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报告,及时向公司汇报参股公司重大事项。

(五)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参股公司投后管理。

(六)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与参股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七)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八)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参股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及参股公司利益的活动。

(九)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在辞职报告生效或任期结束后,其对公司和参股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十)外派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全力保护参股公司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也不得私自带走涉及参股公司知识产权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参股公司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任期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因擅自离职造成公司及参股公司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外派人员不得同时在公司和参股公司领取薪酬。

(十三)对参股投资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 外派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未勤勉尽责履职,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参股公司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履行参股公司管理职责。

(二)负责参股公司及外派人员的日常联络和文件传递。

(三)负责对参股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等进行投后跟踪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参股公司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方案及计划等。

(四)负责组织外派人员及参股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专项汇报。

(五)负责组织各部门对参股公司拟上报的议案进行前期审核。

(六)负责出具委派参加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的公司文件。

(七)负责参股公司的产权登记工作。

(八)参与参股公司退出、清算等相关工作。

(九)负责对参股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和报告,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负责对参股公司投资协议、合资协议等法律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负责参股公司日常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筛选、推荐外派人员候选人,并将外派人员的任免事项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二)负责出具委派至参股公司任职人员的公司文件。

(三)对外派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定期收集参股公司财务报表,深入了解参股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财务分析,提出意见建议。

(二)负责对参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资产处置等方案进行监督、审核并出具意见。

(三)公司作为参股公司股东,原则上不对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或融资担保支持。确需公司提供借款及融资担保支持的,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由财务部负责对参股公司借款、担保等事项审核并出具意见、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四)负责对参股公司实施财务监督。

(五)根据公司决议,配合完成参股公司增资、解散、清算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履行对参股公司管理职责。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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