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01月24日(星期五)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01月24日(星期五)上午9:15至2025年01月24日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01月24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5.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87人,代表股份203,199,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95%。
6.出席现场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164,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6人,代表股份202,034,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89%。
7.公司董事长,部分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穆曼怡、闫凌燕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意见 | 表决结果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量(股) | 占有效表决权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有效表决权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有效表决权比例 | |||
1.00 | 《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192,944,547 | 94.9534% | 9,905,500 | 4.8748% | 349,075 | 0.1718% | 通过 |
2.00 | 《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 193,014,447 | 94.9878% | 9,836,100 | 4.8406% | 348,575 | 0.1715% | 通过 |
(二)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决意见 | 表决结果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
1.00 | 《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42,917,746 | 80.7144% | 9,905,500 | 18.6291% | 349,075 | 0.6565% | 通过 |
2.00 | 《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 42,987,646 | 80.8459% | 9,836,100 | 18.4985% | 348,575 | 0.6556% | 通过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穆曼怡、闫凌燕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与决议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