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
月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6),于2024年
月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7),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5)苏
执
号《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执行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被执行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陆宇被执行人:孙宁玲
二、《执行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苏0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因孙宁玲、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陆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公告编号:2025-004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宁玲、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陆宇存款125,271,000元或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权。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5)苏02执69号《执行裁定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