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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2013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3-28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依据新疆证监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内部问责机制建设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健
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将问责机制与公司绩效考核挂钩,促进公司经营层恪尽
职守,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
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被问责
人”)。
    第五条 问责制度的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由公
司董事、监事担任。
    第七条 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对被问责人员及有关事实核查确认后,按制度
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
关处理。
    第八条 被问责人员为问责指导委员会成员的,按本制度第十五条程序执行。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认真履行
相关制度、流程,违反《公司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形;
   (二)因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
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
                               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十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留用察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六)赔偿损失
    (七)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一条 发生第九条违规事项,将根据责任人违规的具体情形,按第十条
规定的方式追究责任,同时,对在公司年度考核被作出不称职评定的,应当调离
岗位,或停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发生第九条第(二)项违规事项的,
在给予经济处罚时,视具体情形进行如下处理:
   (一) 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
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视情节可对责任人并处 1000 元以内罚款;
   (二)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选等监管措施的,视情节对责
任人处 2000 元以内罚款;
   (三)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记入诚
信档案的,对责任人处 3000 元以内罚款;
   (四)被证监会采取警告、立案稽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
行政处罚措施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处 5000 元以内罚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
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监事会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举报被问责任人不
履行或不作为等第三章所属问责情况。
    第十五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
董事长或一半以上董事联名提出。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
同意,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指导
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由问责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
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以上监事联
名提出。若发生问责事由,经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职工监事会同
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由问责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监事会审
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提出问责
时,其本人不再享有与职务相对应的表决权利。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
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
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
问责指导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问责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
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公司管理人员的问责参
照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3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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