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56 | 证券简称:富岭股份 | 公告编号:2025-002 |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2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6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733.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5.3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084.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0,284.8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800.0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月2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5)验字第70046014_B0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的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董事会授权,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5年1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 1207045129200091155 | 18,100.00 | 年产2万吨可循环塑料制品、2万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技改项目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 374085631087 | 12,000.00 | 年产2万吨可循环塑料制品、2万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技改项目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 576900125610022 | 12,000.00 | 年产2万吨可循环塑料制品、2万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技改项目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 19900001040057779 | 18,278.45 | 补充流动资金14,000.00万元,未扣除发行费用4,278.45万元 |
5.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 86041110000703204 | 6,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 356580100100300222 | 1,700.08 | 超募资金 |
7.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 3450020110120100121412 | 4,000.00 |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