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履行了本阶段必要的尽职调查义务,在此基础上有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进行必要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基于本阶段的尽职调查,本独立财务顾问有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的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基于所获取的信息及履行的尽职调查,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经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6、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上报交易所并上网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担任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寅 许愿哲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