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28.78%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旗滨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制作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本次重组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内容等,相关人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4、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寅 许愿哲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