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28.78%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说明如下: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如下:
1、聘请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及备考审阅机构;
、聘请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云南中瑞世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5、聘请标的公司境外子公司当地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JCLegal、CHEE&CO.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中介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上述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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