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
相关事项
之
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一月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投”、“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两个部分。其中,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浙江建投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要求对浙江建投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如无特殊说明,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释义相同。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浙江建投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独立财务顾问查阅浙江建投的定期报告、相关公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浙江建投书面确认,自浙江建投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浙江建投及相关承诺方作出的主要承诺事项(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详见本核查意见附件一。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自浙江建投上市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浙江建投及相关承诺方在浙江建投上市后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存在不规范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浙江建投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根据浙江建投最近三年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网站,浙江建投最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浙江建投控股股东为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等公开查询网站,并经浙江建投及其控股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最近三年,浙江建投及其控股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最近三年,浙江建投控股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的情形,上市公司受到的罚款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主要行政处罚情况详见本核查意见附件二,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日,浙江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刘建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4号),公司副总经理刘建伟的配偶孙鹏于2024年10月17日至10月30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0,000股、成交金额438,856元,并于2024年10月31日卖出公司股票25,000股、成交金额227,500元,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浙江证监局对刘建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4年12月4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刘建伟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85号),刘建伟未能督促配偶合规交易公司股票,违反深交所《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的规定,要求刘建伟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上述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8,960元,孙鹏已主动将所获收益8,960元全数上交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及监管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认真检讨相关问题,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外,最近三年,浙江建投及其控股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被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一)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浙江建投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告公告,并查阅了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1339 号、大华审字[2023]003670 号、大华审字[2024]0011008659 号),上述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最近三年浙江建投会计利润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一、营业收入 | 9,260,574.98 | 9,853,512.76 | 9,533,495.49 |
减:营业成本 | 8,827,302.16 | 9,349,003.52 | 9,039,223.47 |
税金及附加 | 23,663.48 | 25,071.29 | 25,264.70 |
销售费用 | 2,994.82 | 2,714.93 | 3,081.43 |
管理费用 | 190,926.02 | 180,487.87 | 168,766.70 |
研发费用 | 74,798.18 | 52,661.29 | 33,604.16 |
财务费用 | -35,503.00 | -17,447.99 | -5,728.13 |
加:其他收益 | 4,969.29 | 5,552.52 | 5,448.19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993.00 | -4,568.55 | 5,379.70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90,018.69 | -127,705.35 | -108,125.03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11,215.84 | -15,288.02 | -29,428.02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2,818.95 | 38,438.71 | 5,955.28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80,954.03 | 157,451.16 | 148,513.28 |
加:营业外收入 | 6,573.20 | 7,397.11 | 18,379.77 |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减:营业外支出 | 1,104.72 | 1,481.55 | 4,492.45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86,422.51 | 163,366.73 | 162,400.60 |
减:所得税费用 | 26,140.47 | 42,479.15 | 35,599.95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60,282.04 | 120,887.58 | 126,800.64 |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39,171.01 | 96,738.54 | 104,640.44 |
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 21,111.03 | 24,149.04 | 22,160.20 |
五、综合收益总额 | 60,146.82 | 120,563.02 | 125,981.67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39,241.83 | 95,277.95 | 104,405.99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20,904.98 | 25,285.06 | 21,575.68 |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最近三年上市公司的收入和支出均由真实的采购、销售等交易产生,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年度报告、关联交易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公告,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中已经完整披露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情况,关联交易定价总体公允,未发现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1339号、大华审字[2023]003670号、大华审字[2024]0011008659号),上述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结合最近三年的审计情况并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未发现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四)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1、浙江建投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披露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
错更正情况
(1)2021年度
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上市公司根据准则要求对其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列报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财政部于2021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财会〔2021〕1 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上市公司对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解释 14 号施行日之间新增的解释 14 号规定的业务,已根据解释 14 号进行调整,对于 2020年 12 月 31 日前开始实施且施行日之前发生的尚未完成的有关 PPP 项目合同,进行了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21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元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上市公司依据规范执行。
(2)2022年度
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21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解释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1 月 1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依据规范执行。
财政部于2022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解释 16 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 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 1 月 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本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依据规范执行。
会计差错更正:
为准确反映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以及平均工资情况,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改革省属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同行业大多数上市公司对工程施工劳务作业成本的会计核算方法,自 2022 年度起,工程施工劳务作业成本不再列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转入应付账款核算,同时2021年度财务报表比较数据的列报。上述调整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2023年度
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22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解释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上市公司于2023年度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
除以上变更外,浙江建投最近三年无其他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2、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浙江建投会计政策变更系执行财政部相关规定,会计差错更正系为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五)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1、浙江建投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应收账款、存货、商誉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1)应收账款减值准备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662,168.79 | 291,076.25 | 656,456.07 | 235,229.01 | 624,014.94 | 128,628.19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2,476,947.28 | 232,810.25 | 2,695,091.01 | 200,432.18 | 2,925,530.23 | 180,087.54 |
合计 | 3,139,116.07 | 523,886.50 | 3,351,547.08 | 435,661.19 | 3,549,545.17 | 308,715.73 |
(2)存货跌价准备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 | 21,015.81 | 1,349.25 | 18,837.88 | 1,766.20 | 20,255.04 | 2,029.52 |
合计 | 21,015.81 | 1,349.25 | 18,837.88 | 1,766.20 | 20,255.04 | 2,029.52 |
(3)商誉减值准备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商誉
商誉 | 24,753.26 | 5,701.88 | 23,368.44 | 5,701.88 | 22,872.81 | 4,590.91 |
合计 | 24,753.26 | 5,701.88 | 23,368.44 | 5,701.88 | 22,872.81 | 4,590.91 |
2、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浙江建投近三年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均按照其会计政策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近三年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减值测试和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未发现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关联方利益输送、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以及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
形。
四、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相关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本次交易方案为浙江建投通过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国新建源基金持有的浙江一建、浙江二建、浙江三建少数股权,并向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浙江一建、浙江二建、浙江三建100%股权,国资运营公司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涉及浙江建投置出资产的情形。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浙江建投置出资产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 ||||
于嘉伟 | 段毅宁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主要内容 | 履行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一、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所作承诺 | ||||
公司 | 关于置出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合法拥有置出资产的完整权利,依法拥有该等资产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不存在委托持股(持有)、信托持股(持有)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亦不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 2、本公司已就置出资产中的股权资产按章程约定按期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公司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置出资产中的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纠纷,亦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的情形,置出股权资产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等情形。 3、除本条所述的下列情形外,置出资产不存在影响本次置出资产转移的任何质押、留置、其他担保或设定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本公司持有的该等资产的情形:(1)本公司持有的不动产证编号为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212166号、0217482号、0211625号、0212177号的不动产仍抵押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2)本公司坐落位置为戥子桥025号-118、-122、-123、-144、-145、-107的车位不属于公司合法所有;(3)本公司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713180889号、711175324号、711175326号、711175317号、711175340号、711175318号、711175308号、711175338号的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分割,故本公司尚未取得上述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4、除本承诺函已说明事项外,置出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以置出资产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或争议,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公司持有的置出资产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拍卖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 2019年6月5日至长期 | 正常履行 |
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军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 1、说明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消息以及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2019年6月5日至长期 | 正常履行 |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主要内容 | 履行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及黄娅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2、说明人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说明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军、黄娅妮 | 关于本次重组涉及置出资产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 1、由于相关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分割,上市公司尚未取得相关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若后续因上市公司未取得上述房产对应的土地导致上市公司未来受到任何损失,本人将承担上市公司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弥补上市公司受到的所有损失。 相关房屋所有权人为上市公司,但其中坐落位置为戥子桥025号-118、-122、-123、-144、-145、-107的车位不属于上市公司合法所有,若后续因上述房产所有权人名称未变更或车位权属问题导致上市公司未来受到任何损失,本人将承担上市公司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弥补上市公司受到的所有损失。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中,部分专利、著作权、域名的权利人名称尚未进行变更,仍为上市公司的历史名称,后续若因上述知识产权所有权权利人名称未变更导致上市公司未来受到任何损失,本人将承担上市公司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弥补上市公司受到的所有损失。 3、置出资产中上市公司的员工将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由置出资产承接方负责安置。因此产生的员工安置的所有费用,均由置出资产承接方承担。因置出资产交割日前相关事项而导致的上市公司与其员工之间全部或已有或潜在的任何劳动纠纷、置出资产交割日前上市公司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如有),或上市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而引起的有关补偿或赔偿(如有)事宜,以及可能存在的行政处罚事宜,均由本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如因该等事项给上市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将向上市公司作出全额且及时的赔偿。 4、对于上市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案件,后续若因上述未决诉讼案件的调解、判决、裁定等结果导致上市公司未来受到任何损失,本人将承担上市公司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弥补上市公司受到的所有损失。 5、若上市公司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本次交易相关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要求上市公司清偿债务/提供担保的,本人将向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资助/提供无条件担保,以保证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和本次 | 2019年6月5日至长期 | 正常履行 |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主要内容 | 履行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交易的顺利实施。若上市公司由于相关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导致上市公司未来受到任何损失,本人将承担上市公司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弥补上市公司受到的所有损失。 6、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与置出资产有关的债权、债务、业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均将由置出资产承接方享有和承担,后续若因上述权利与义务的转移过程中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导致上市公司未来受到任何损失,本人将承担上市公司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弥补上市公司受到的所有损失。 7、若出现基于置出资产交付至置出资产承接方之前的情形或行为而产生或有负债及其他情形,导致上市公司承担了任何责任和义务,置出资产承接方应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予以全额补偿。 | ||||
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军、黄娅妮 |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 | 本人将按照《股份转让协议》《吸收合并协议》中的约定转让本人持有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积极推进本次重组相关的重大资产置换及换股吸收合并事项,除《股份转让协议》和本次重组涉及的减持情况外,本人承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无其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 2019年4月16日至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 | 履行完毕 |
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浙江建阳、迪臣发展、鸿运建筑、财务开发公司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上对有关涉及本公司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下同)之外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将规范并尽量减少和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3、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进行资金拆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 2019年6月5日至长期 | 正常履行 |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主要内容 | 履行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4、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浙江建阳、迪臣发展、鸿运建筑、财务开发公司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下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中领取薪酬。 2、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中兼职或领取薪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完全独立。 4、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职权决定人事任免。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对其所有的资产拥有独立、完整的所有权,能够独立经营,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 2、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权益或信誉为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3、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或资产。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保持独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在银行开具独立银行账户,不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共用相同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 2019年6月5日至长期 | 正常履行 |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主要内容 | 履行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3、保证上市公司保持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不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产生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具备独立开展经营业务所需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除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相关职权外,保证不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在上市公司审议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保证本公司及其关联方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5、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浙江建阳、迪臣发展、鸿运建筑、财务开发公司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浙建集团以外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浙建集团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将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3、在本承诺有效期间,如本公司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则本公司将该等合作机会优先让予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要求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4、本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19年6月5日至长期 | 正常履行 |
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浙江建阳、迪臣 |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 | 1、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2019年6月5日至长期 | 正常履行 |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主要内容 | 履行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发展、鸿运建筑、财务开发公司 | 诺函 |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接受监管部门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
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 | 关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 一、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的承诺事项 如果浙建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成期间,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行政主管机关给予处罚或要求补缴相关费用,或被相关员工主张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的,则就浙建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该等罚款、滞纳金或赔偿和补偿款项,均由承诺方承担和支付,或在浙建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浙建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上市公司和浙建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二、关于在本次重组完成前所持有、使用的瑕疵土地、房产事宜的承诺事项 1、如浙建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发生:1)自有瑕疵资产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的;2)自有瑕疵资产办理权属证书时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补缴任何费用的;3)因租赁期限内租赁瑕疵资产被相关部门收回、拆迁或被其他第三方主张他项权利等原因,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瑕疵资产的,承诺方将向浙建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保证浙建集团的持续稳定经营,由此给上市公司或浙建集团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承诺方向其全额补偿。 2、如浙建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因房产、土地瑕疵事项,或因承租房产/土地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则就浙建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应承担的罚款或损失,由承诺方全额承担,以确保浙建集团和/或上市公司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三、关于债权人就上市公司承继和承接浙建集团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事宜提出要求清偿或担保等的承诺事项 1、如浙建集团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本次交易相关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要求浙建集团清偿债务的,承诺方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向浙建集团提供必要的资助,以保证浙建集团的持续稳定经营和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 2、如浙建集团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本次交易相关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要求浙建集团提供担保 | 2019年6月5日至长期 | 正常履行 |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主要内容 | 履行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的,承诺方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向浙建集团提供无条件的担保,以保证浙建集团的持续稳定经营和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 3、如果浙建集团因报告期内为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转贷行为导致其受到任何经济损失的,均由承诺方承担和支付。 四、关于历史沿革事宜的承诺事项 如果浙建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因历史沿革事宜,被行政主管机关给予处罚的,则就浙建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该等罚款、滞纳金,均由承诺方承担和支付,或在浙建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浙建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上市公司和/或浙建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 ||||
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浙江建阳、迪臣发展、鸿运建筑 | 关于业绩承诺期内不质押股份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2.在本公司因承诺浙建集团业绩而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前,本公司将不以该等股份进行任何形式的质押融资行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 | 2019年6月5日至《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全部履行完 | 履行完毕 |
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 1、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而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自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陈军、黄娅妮处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承诺人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前述股份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自股份登记之日起锁定,并与上述股份同时解锁。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 2019年6月5日至2023年4月24日 | 履行完毕 |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主要内容 | 履行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规定执行。 5、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不影响本次交易利润补偿的实施,即承诺人需要进行利润补偿时,上市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对承诺人相应数额股份的锁定,用以进行利润补偿。 6、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浙江建阳、迪臣发展、鸿运建筑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 1、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而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前述股份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自股份登记之日起锁定,并与上述股份同时解锁。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不影响本次交易利润补偿的实施,即承诺人需要进行利润补偿时,上市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对承诺人相应数额股份的锁定,用以进行利润补偿。 5、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19年6月5日至2023年4月24日 | 履行完毕 |
财务开发公司 |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 1、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而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前述股份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自股份登记之日起锁定,并与上述股份同时解锁。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19年6月5日至2023年4月24日 | 履行完毕 |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主要内容 | 履行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浙江建阳、迪臣发展、鸿运建筑、财务开发公司 | 关于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的承诺函 | 浙建集团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房地产子公司目前持有的房地产项目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报告期”),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该等违反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若浙建集团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房地产子公司因报告期内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 2019年6月5日至长期 | 正常履行 |
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浙江建阳、迪臣发展、鸿运建筑、财务开发公司 | 关于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承诺函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对浙建集团不存在任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下同)资金、资产的情况,且浙建集团、上市公司均不存在为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为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将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上市公司不会出现对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会出现被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违规占用资金、资产的情形。 | 2019年6月5日至长期 | 正常履行 |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对浙建集团不存在任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亦不会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浙建集团不存在为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亦不会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 2019年6月5日至长期 | 正常履行 |
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浙江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 1、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消息以及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2019年6月5日至长期 | 正常履行 |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主要内容 | 履行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建阳、迪臣发展、鸿运建筑、财务开发公司 |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2、承诺人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浙江建阳、迪臣发展、鸿运建筑、财务开发公司 | 关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合法合规性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一、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承诺人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未受到过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承诺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或未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 2019年6月5日至长期 | 正常履行 |
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浙江建阳、迪臣发展、鸿运建筑、财务开发公司 |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 1、浙建集团及其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2、本公司合法持有浙建集团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代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同时,本公司保证持有的浙建集团股份将维持该等状态直至变更登记到上市公司名下。 3、本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对浙建集团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浙建集团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 2019年6月5日至长期 | 正常履行 |
控股股东 | 关于《盈利 | 1、业绩承诺内容 | 2019年6 | 履行完毕 |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主要内容 | 履行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国资运营公司、浙江建阳、迪臣发展、鸿运建筑 | 预测补偿协议的承诺函》 | 承诺浙建集团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68,661.45 万元、78,420.51 万元、86,125.86 万元。 2、补偿条款 如根据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浙建集团在业绩承诺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的当年期末实际净利润累计数未能达到当年期末承诺净利润累计数的,则上市公司应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方,由业绩承诺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补偿。 全体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以及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数累计数-截至当期期末实际净利润数累计数)÷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置入资产交易定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在计算任一会计年度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时,若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零,则按零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已经补偿的现金亦不退回。 | 月5日至2022年4月26日 |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_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_ 3、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_ 5、承诺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_ 6、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_ 7、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监管部门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2019年6月5日至长期 | 正常履行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 关于房地产业务专项核 | 浙建集团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房地产子公司目前持有的房地产项目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报告期”),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该等违 | 2019年6月5日至 | 正常履行 |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主要内容 | 履行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管理人员 | 查的承诺函 | 反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若浙建集团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房地产子公司因报告期内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 长期 |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赵传淼) |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 | 如本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的,本人声明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不会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 2019年6月5日至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 | 履行完毕 |
二、2023年发行可转债时所作承诺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 | 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本次可转债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补偿责任。 | 2023年12月21日至长期 | 正常履行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 | 2023年12月21日至长期 | 正常履行 |
承诺方 | 承诺名称 | 承诺主要内容 | 履行期限 | 承诺履行情况 |
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
三、其他承诺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 | 自愿承诺不减 持公司股份的 承诺 | 自2023年9月21日起未来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因浙江建投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对新增股份亦遵守前述不减持的承诺。 | 2023年9月21日起12个月内 | 履行完毕 |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自愿承诺不减 持公司股份的 承诺 | 自2023年10月19日起未来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因浙江建投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对新增股份亦遵守前述不减持的承诺。 | 2023年10月19日起6个月内 | 履行完毕 |
财务开发公司 | 自愿承诺不减 持公司股份的 承诺 | 自2023年10月17日起未来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因浙江建投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对新增股份亦遵守前述不减持的承诺。 | 2023年10月17日起6个月内 | 履行完毕 |
附件二
最近三年(系指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罚款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主要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机关 | 处罚文号 | 处罚时间 | 处罚金额(万元) | 有权机关是否已确认为非重大行政处罚 |
1 | 浙江安装第四分公司 |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 绍应急罚字[2021]第2000021号 | 2021-5-21 | 4.00 | 否 |
2 | 浙江建工 | 天津市西青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Z1112021002 | 2021-3-17 | 249.85 | 是 |
3 | 浙江三建 |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温建罚决字(2020)00019号 | 2021-2-3 | 116.46 | 是 |
4 | 浙江二建 |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 锡山环罚决[2021]138号 | 2021-9-13 | 35.00 | 是 |
5 | 二建钢结构 |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 浙甬镇卫职罚[2021]009号 | 2021-6-15 | 33.10 | 是 |
6 | 浙江建设环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杭税二稽罚[2021]174 | 2021-5-21 | 31.20 | 是 |
7 | 浙江交建 | 中卫市沙坡头区应急管理局 | [卫沙]应急罚(2021)009号 | 2021-6-30 | 28.50 | 是 |
8 | 浙江建工 | 宁波大榭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 (榭)应急罚[2021]021号 | 2021-1-1 | 27.50 | 否 |
9 | 浙江交建 | 杭州下城区应急管理局 | 下应急罚[2021]3号 | 2021-2-20 | 21.00 | 否 |
10 | 浙江一建 | 阳江市江城区应急管理局 | (江)应急罚[2021]22号 | 2021-8-26 | 20.00 | 是 |
11 | 浙江二建 |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张住建罚[2021]97号 | 2021-8-5 | 12.00 | 是 |
12 | 浙江建工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综合执法局 | 高新城综罚决字[2020]第11-02178号 | 2021-5-26 | 10.00 | 是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机关 | 处罚文号 | 处罚时间 | 处罚金额(万元) | 有权机关是否已确认为非重大行政处罚 |
13 | 浙江建工 | 济南市城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济综执处字(2021)第104号 | 2021-6-3 | 7.00 | 是 |
14 | 浙江二建 |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张住建罚[2021]112号 | 2021-8-26 | 7.00 | 是 |
15 | 浙江建工 | 德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德)人社监罚字[2021]第004号 | 2021-8-16 | 6.90 | 是 |
16 | 浙江二建 |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淮住建罚字[2021]00146号 | 2021-12-20 | 6.00 | 是 |
17 | 浙江建工 |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蚌人社监罚(2021)2号 | 2021-3-2 | 5.00 | 是 |
18 | 浙江建工 |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三(消)行罚决字[2021]0003号 | 2021-1-26 | 4.50 | 否 |
19 | 浙江交建 |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 雅环罚[2021]32号 | 2021-4-23 | 4.36 | 是 |
20 | 浙江建工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1)第197号 | 2021-9-22 | 4.00 | 是 |
21 | 浙江建工 | 天津市西青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S1112021004 | 2021-3-26 | 3.00 | 是 |
22 | 浙江二建 |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张住建罚[2021]98号 | 2021-8-5 | 3.00 | 是 |
23 | 浙江安装 | 东明县应急管理局 | (东)应急罚[2021]0011号 | 2021-5-27 | 3.00 | 是 |
24 | 浙江一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杭江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093号 | 2021-3-22 | 2.50 | 是 |
25 | 浙江交建 |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杭滨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58号 | 2021-1-22 | 2.50 | 是 |
26 | 浙江建工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214号 | 2021-10-13 | 2.00 | 是 |
27 | 浙江建工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1)第229号 | 2021-10-22 | 2.00 | 是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机关 | 处罚文号 | 处罚时间 | 处罚金额(万元) | 有权机关是否已确认为非重大行政处罚 |
28 | 浙江二建 | 金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金综罚决字[2021]第0026号 | 2021-10-20 | 2.00 | 是 |
29 | 新疆塔建三五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 阿克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 阿市(消)行罚决字(2021)0012号 | 2021-4-7 | 2.00 | 是 |
30 | 浙江建工 | 西安市鄂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鄂建罚字[2021]96号 | 2021-5-26 | 10.00 | 是 |
31 | 浙江安装 | 广州市南沙区应急管理局 | (穗南)应急罚[2021]33号 | 2021-12-29 | 27.50 | 是 |
32 | 浙江交建 | 天全县应急管理局 | (天)应急罚[2021]执法3-1号 | 2021-9-14 | 35.00 | 否 |
33 | 西藏大成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日 土分局 | 阿日环罚[2021]03 号 | 2021-7-29 | 20.00 | 否 |
34 | 浙江建工 | 德州市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德州市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5号 | 2022-7-13 | 10.00 | 是 |
35 | 浙江建工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2)第6号 | 2022-3-25 | 3.00 | 是 |
36 | 浙江交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温交工罚[2022]1312 | 2022-8-23 | 3.00 | 是 |
37 | 浙江安装 | 九江市彭泽生态环境局 | 九彭环罚[2022]5号 | 2022-8-5 | 10.00 | 是 |
38 | 浙江建工 |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 菏牡住建管尘〔2022〕1001号 | 2022-10-14 | 10.00 | 是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机关 | 处罚文号 | 处罚时间 | 处罚金额(万元) | 有权机关是否已确认为非重大行政处罚 |
39 |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 |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 海卫职罚﹝2022﹞17号 | 2022-11-18 | 5.00 | 是 |
40 | 浙江建工 |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杭西综执〔2021〕罚决 字第 02-0343 号 | 2022-11-30 | 5.50 | 否 |
41 | 浙江交建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 | A1002022067 | 2022-12-5 | 19.90 | 否 |
42 | 浙江交建 | 文成县交通运输局 | 温交工罚〔2022〕651 号 | 2022-12-15 | 4.50 | 是 |
43 | 浙江安装 |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丽市监经开处罚[2022]27 号 | 2022-12-26 | 3.27 | 否 |
44 | 浙江建工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仁和街道办事处 | 杭余仁和罚决字 ﹝2022﹞第100040号 | 2023-2-15 | 5.50 | 是 |
45 | 浙江建工 |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 皖芜环﹝繁﹞﹝2023﹞5号 | 2023-3-20 | 2.00 | 否 |
46 | 浙江建工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古荡街道办事处 | 杭西古荡罚决字[2023] 第000217号 | 2023-9-8 | 2.00 | 是 |
47 | 浙江安装 | 杭州余杭区应急管理局 | 余杭应急罚决﹝2023﹞第000052号 | 2023-8-2 | 4.00 | 否 |
48 |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设公司 |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 衢州应急罚决﹝2023﹞第000094号 | 2023-9-3 | 120.00 | 是 |
49 | 浙江建工 | 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 | 杭三墩罚决字〔2023﹞第000424号 | 2023-10-20 | 2.00 | 是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机关 | 处罚文号 | 处罚时间 | 处罚金额(万元) | 有权机关是否已确认为非重大行政处罚 |
50 | 浙江建工 | 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 | 杭三墩罚决字〔2023﹞第000403号 | 2023-11-13 | 2.75 | 是 |
51 | 浙江交建 | 缙云县交通运输局 | 丽交工罚(2023)062 | 2023-11-15 | 3.00 | 是 |
52 | 浙江建工 | 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 | 杭三墩罚决字〔2023﹞第000452号 | 2023-12-11 | 17.50 | 是 |
53 | 浙江建工 |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济建罚字〔2023﹞85号 | 2023-12-25 | 2.00 | 是 |
54 |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设公司 | 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衢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638号 | 2024-4-18 | 2.00 | 否 |
55 | 浙江建工 |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18号 | 2024-4-24 | 30.00 | 否 |
56 | 浙江建工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古荡街道办事处 | 杭西古荡罚决字﹝2024﹞第000077号 | 2024-4-25 | 15.00 | 是 |
57 |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制造厂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 杭州应急罚决﹝2024﹞第000016号 | 2024-5-6 | 9.00 | 是 |
58 | 浙江建工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闻堰街道办事处 | 杭萧闻堰罚决字﹝2024﹞第000042号 | 2024-5-16 | 21.00 | 是 |
59 | 嘉兴固碳混凝土有限公司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嘉环(秀)罚﹝2024﹞9号 | 2024-6-13 | 10.00 | 是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机关 | 处罚文号 | 处罚时间 | 处罚金额(万元) | 有权机关是否已确认为非重大行政处罚 |
60 | 浙江建工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 台交工罚﹝2024﹞0010 | 2024-6-25 | 6.9735 | 否 |
61 | 浙江交建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温交工罚〔2024﹞138 | 2024-8-21 | 5.183942 | 是 |
62 | 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玉人社罚决字〔2023〕第000008号 | 2023-12-8 | 5.00 | 是 |
63 | 浙建(兰溪)矿业有限公司 | 兰溪市应急管理局 | 兰应急罚[2024]执法009号 | 2024-7-8 | 10.00 | 是 |
64 | 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2020230107 | 2023-11-24 | 2.00 | 是 |
65 | 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古荡街道办事处 | 杭西古荡罚决字〔2023〕第000211号 | 2023-9-19 | 5.50 | 否 |
66 | 浙江一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119号 | 2022-01-26 | 7.50 | 是 |
67 | 浙江一建 | 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 | (上)应急罚[2022]183号 | 2022-04-29 | 30.00 | 是 |
68 | 浙江一建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 | 深环龙华罚字(2022)105号 | 2022-07-08 | 3.00 | 是 |
69 | 浙江一建 | 深圳市水务局 | 深水政(运)罚决字(2023)第52号 | 2023-10-12 | 30.00 | 是 |
70 | 浙江一建 | 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 | 杭三墩罚决字[2023]第000418号 | 2023-11-10 | 5.50 | 否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机关 | 处罚文号 | 处罚时间 | 处罚金额(万元) | 有权机关是否已确认为非重大行政处罚 |
71 | 浙江一建 | 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 | 杭三墩罚决字[2023]第000521号 | 2024-1-15 | 2.00 | 否 |
72 | 浙江一建 | 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德市城(三)罚决字[2024]11号 | 2024-02-02 | 10.00 | 是 |
73 | 浙江一建 | 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德市城(三)罚决字[2024]10号 | 2024-02-02 | 3.00 | 是 |
74 | 浙江一建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 | 杭余五常罚决字[2024]第000017号 | 2024-04-08 | 8.50 | 是 |
75 | 浙江一建 | 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 | 杭三墩罚决字(2024)第000110号 | 2024-04-22 | 30.00 | 是 |
76 | 浙江二建 |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 华北监能罚[2022]2号 | 2022-02-25 | 3.00 | 否 |
77 | 浙江二建 | 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岱自然资规罚字[2022]第3号 | 2022-03-16 | 4.186 | 是 |
78 | 浙江二建 |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64号 | 2022-04-27 | 2.00 | 是 |
79 | 二建钢结构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 | 甬镇环罚字[2022]90号 | 2022-12-07 | 4.80 | 是 |
80 | 二建钢结构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甬镇环罚[2023]61号 | 2023-11-10 | 8.60 | 是 |
81 | 二建安装 | 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 海消行政决字[2023]第0148号 | 2023-05-31 | 3.50 | 否 |
82 | 浙江二建 | 仙居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仙人社罚决字[2023]第000003号 | 2023-08-16 | 7.50 | 是 |
83 | 浙江三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杭上综执罚字(2022)第14-0273号 | 2022-07-21 | 3.00 | 是 |
84 | 浙江三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杭上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108号 | 2022-07-22 | 7.50 | 是 |
85 | 浙江三建 |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海综执琼住决字第058 | 2022-10-21 | 2.80 | 是 |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机关 | 处罚文号 | 处罚时间 | 处罚金额(万元) | 有权机关是否已确认为非重大行政处罚 |
号 | ||||||
86 | 浙江三建 | 杭州上城区应急管理局 | (上)应急罚[2023]102号 | 2023-01-20 | 2.00 | 是 |
87 | 浙江三建 | 杭州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杭余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253号 | 2023-03-07 | 4.87 | 是 |
88 | 浙江三建 | 扬州市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扬广住建罚决(2023)8号 | 2023-05-17 | 2.10 | 是 |
89 | 浙江三建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杭西管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36号 | 2023-06-21 | 2.00 | 是 |
90 | 浙江三建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康桥街道办事处 | 杭拱康桥罚决字〔2023〕第000181号 | 2023-11-16 | 5.50 | 是 |
91 | 浙江三建 | 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 | 杭三墩罚决字(2023)第000438号 | 2023-12-01 | 15.00 | 是 |
92 | 浙江三建 | 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 | 杭三墩罚决字(2024)第000112号 | 2024-04-22 | 35.00 | 是 |
93 | 浙江三建 |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14号 | 2024-04-24 | 30.00 | 否 |
94 | 浙江三建 |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苏太住建罚决(2024)33号 | 2024-07-08 | 2.00 | 是 |
95 | 浙江三建 |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杭滨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04号 | 2024-08-24 | 35.00 | 否 |
96 | 浙江建工 |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 | 宁建罚字 2022第 14 号 | 2022-6-8 | 10.00 | 是 |
97 | 江西天和建设有限公司 | 南昌县交通运输局 | 南昌交罚﹝2024﹞0104057号 | 2024-5-18 | 3.00 | 否 |
注:有权机关已确认为非重大行政处罚系指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文件,确认该等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中尚有22项处罚未取得主管政府部门的书面证明,该等处罚的具体情况如下:
(1)绍应急罚字[2021]第2000021号
2021年5月21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应急罚字[2021]第2000021号),认定浙江安装第四分公司存在高处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第四分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的处罚。
上述处罚作出后,浙江安装第四分公司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了整改并及时缴纳了罚款。
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浙江安装第四分公司的上述罚款金额较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基于上述,浙江安装第四分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榭)应急罚[2021]021号
2021年10月21日,宁波大榭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榭)应急罚[2021]021号),认定浙江建工在榭南安置房二期项目2标段“7.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并造成1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宁波大榭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对浙江建工处以罚款27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作出后,浙江建工已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完成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基于上述,浙江建工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3)(下)应急罚[2021]3号
2021年2月20日,杭州市下城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应急罚[2021]3号),认定浙江交建在“11.10”物体打击并造成1人死亡事故中负有重要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杭州市下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交建处以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作出后,浙江交建已及时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整改。2023年3月21日,杭州市拱墅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浙江交建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于上述,浙江交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4)三(消)行罚决字[2021]0003号
2021年1月26日,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消)行罚决字〔2021〕0003号),认定浙江建工承租的员工宿舍楼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浙江建工处以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作出后,浙江建工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了整改并缴纳了罚款。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考虑到上述罚款金额较小且未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5)(天)应急罚[2021]执法3-1号
2021年9月14日,天全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16)(天)应急罚[2021]执法3-1号),认定浙江交建在5.15一般机械伤害并造成1人死亡事故中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天全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交建处以罚款35万元的处罚。
上述处罚作出后,浙江交建已及时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整改。
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于上述,浙江交建的上述事故属于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6)阿日环罚[2021]03号
2021年7月29日,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日土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阿日环罚[2021]03号),认定西藏大成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中存在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等环境污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第十款的规定,阿里地区生态环境局日土分局对西藏大成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处罚。
上述处罚作出后,西藏大成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及时缴纳了罚款。
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基于上述,西藏大成交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7)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343号
2022年11月30日,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343号),认定浙江建工在施工中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浙江建工处以罚款5.5万元的处罚。
上述处罚作出后,浙江建工已及时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整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根据“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3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浙江建工是按照平均金额进行处罚。
因此,该处罚属于一般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8)A1002022067
2022年12月5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A1002022067),认定浙江交建存在“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浙江交建处以罚款19.9万元的处罚。
上述处罚作出后,浙江交建已及时缴纳了罚款。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 527 号)及《“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2023年3月13日,公示期满三个月,经浙江交建申请,A1002022067 号行政处罚符合发改办财金〔2019] 527 号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要求,“信用中国”网站予以修复。因此,上述行政处罚属于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9)丽市监经开处罚[2022]27 号
2022年12月26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丽市监经开处罚[2022]27 号),认定浙江安装存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将未取得《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的锅炉交付客户使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浙江安装处以罚款3.27万元的处罚。
上述处罚作出后,浙江安装已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已完成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因此,浙江安装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此外,根据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浙江安装上述处罚金额属于《关于印发(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
市法监[2022]3号)文件规定的“较低数额罚款”。
综上,浙江安装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罚款数额较低,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0)皖芜环﹝繁﹞﹝2023﹞5号
2023年3月20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繁﹞﹝2023﹞5号),认定浙江建工存在施工场地内堆存的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对浙江建工处以罚款2万元的处罚。
上述处罚作出后,浙江建工已及时缴纳了罚款。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综上,浙江建工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罚款金额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1)余杭应急罚决﹝2023﹞第000052号
2023年8月2日,杭州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杭应急罚决〔2023〕第000052号),认定浙江安装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根据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七条对浙江安装处以罚款4万元。
上述处罚作出后,浙江安装已及时缴纳了罚款。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安装上述行政处罚金额属于《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较低数额罚款,且杭州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已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浙江安装遭受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应急管理条线(领域)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因此,浙江安装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12)衢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638号
2024年4月18日,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衢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638号),认定浙江建工第五建设公司存在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浙江建工第五建设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上述处罚作出后,浙江建工第五建设公司已及时缴纳了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建工第五建设公司被处以罚款的金额未达前述罚款上限,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衢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638号),浙江建工第五建设公司属于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情形,且适用《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第一章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五条“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13)杭西古荡罚决字〔2023〕第000211号
2023年9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古荡街道办事处出具《行政处
罚决定书》(杭西古荡罚决字〔2023〕第000211号),认定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其警告并罚款5.5万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的金额未达前述罚款上限,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古荡街道办事处对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系按照一般处罚标准进行的处罚。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14)杭三墩罚决字[2023]第000418号
2023年11月10日,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三墩罚决字[2023]第000418号),认定浙江一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对其处以罚款5.50万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结合《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值;一般处罚按中间值处罚”,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系按照中间值对浙江一建处以罚款。此外,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2于21日同意对浙江一建的信用予以修复。
因此,浙江一建受到的上述处罚属于一般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15)杭三墩罚决字[2023]第000521号
2024年1月15日,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三墩罚决字[2023]第000521号),认定浙江一建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个人处置,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系依据《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四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作出,属于违法情节轻微情形。此外,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4于16日同意对浙江一建的信用予以修复。
因此,浙江一建受到的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16)华北监能罚[2022]2号
2022年2月25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北监能罚[2022]2号),认定浙江二建违规在循环水泵房外排脚手架下开挖地基,导致脚手架底部部分悬空,存在事故隐患,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二建的前述处罚金额较低、未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处罚上限,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已于2022年8月17日出具《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准予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用修复的决定》,同意对浙江二建的信用予以修复。因此,浙江二建的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7)海消行政决字[2023]第0148号
2023年5月31日,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消行罚决字(2023)第 0148 号),认定二建安装存在其他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责令出租给二建安装用作员工宿舍的厂房二层和三层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3.50万元。
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已于2023年7月6日出具《说明》,认定二建安装并非因主观故意性造成违法事实,并已及时进行整改,未造成不良影响且已缴纳完毕罚款。
因此,二建安装的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8)杭西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14号
2024年4月24日,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西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14号),认定浙江三建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根据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处罚系依据《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八条“违法情节较轻,……,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作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4年6月20日出具《情况说明》,经其核实,浙江三建已积极整改,并如期缴纳罚款。
因此,浙江三建受到的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19)杭滨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04号
2024年8月24日,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滨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04号),认定浙江三建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其处以罚款35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系依据《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八条“违法情节较轻,……,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作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4年9月26日出具《情况说明》,经其核实,浙江三建已积极整改,并如期缴纳罚款。
因此,浙江三建受到的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0)杭西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18号
2024年4月24日,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西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18号),认定浙江建工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上述处罚作出后,浙江建工已及时缴纳了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第二款规定:“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渣土及固体废弃物)第十八条规定“违法情节较轻,……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浙江建工的上述行为不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1)台交工罚﹝2024﹞0010
2024年6月25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台交工罚﹝2024﹞0010),认定浙江建工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其处以罚款6.9735万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建工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法程度一般。因此,浙江建工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受到的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2)南昌交罚﹝2024﹞0104057号
2024年5月9日,南昌县交通运输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昌交罚
[2024]0104057号),认定江西天和建设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对江西天和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改正。上述处罚作出后,江西天和建设有限公司已及时缴纳了罚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 527 号)及《“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经江西天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南昌交罚[2024]0104057号行政处罚符合发改办财金〔2019] 527 号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要求,“信用中国”网站予以修复。因此,上述行政处罚属于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