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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3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通知》(财会(2020)20号),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并根据要求重述2023年度财务数据。经追溯调整后,公司2024年期初资产总额减少1.73亿元,负债总额减少1.1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减少0.18亿元;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减少21.59亿元,利润总额增加1.6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0.55亿元。以上影响数未经审计,具体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2020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通知》(财会[2020]20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允许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晚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鉴于境内上市保险公司已基本全面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可比性,经董事会审议决议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变更保险业务相关会计政策,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并追溯调整公司2023年度财务数据。鉴于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保险公司各类业财数据的统计维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精算模型重新搭建、业财系统升级改造等实施周期较长,公司于2024年年初启动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准备工作,并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2025年1月22日,公司召开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新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修订的方面主要包括:

1、调整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基于提供服务的保险期间确认保险服务收入,并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予以拆分,该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以及不可拆分的投资成分所对应的保费不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2、修订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方法,包括对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模型、保险合同服务边际计量、过渡日期的合同服务边际计量和保险合同负债折现率制定方法等方面做出修订等。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衔接规定,对首次执行日(即2024年1月1日)之前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与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不一致的,公司进行追溯调整。此外,公司还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衔接规定要求,对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进行重新评估以及撤销之前的指定,以重新确定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并进行追溯调整。

经追溯调整后,公司2024年期初资产总额减少1.73亿元,负债总额减少

1.1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减少0.18亿元;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减少21.59亿元,利润总额增加1.6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

0.55亿元。以上影响数未经审计,具体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三、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1月2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5年1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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