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股票面值为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北京汇冠新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截至2009年5月31日所对应的净资产折合为公司股份 32,000,000股。 公司发起人名称、以其持有的净资产折合股份数及相应持股比例如下: | |||||
发起人 | 持有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
北京丹贝投资有限公司 | 17,120,000 | 53.50 | |||
叶新林 | 6,720,000 | 21.00 | |||
刘建军 | 6,240,000 | 19.50 | |||
邹镇中 | 225,000 | 0.703125 | |||
吴振宇 | 225,000 | 0.703125 | |||
周广道 | 160,000 | 0.50 | |||
姜幼苏 | 160,000 | 0.50 | |||
史林英 | 160,000 | 0.50 | |||
翟利富 | 160,000 | 0.50 | |||
张海兵 | 160,000 | 0.50 | |||
唐海波 | 120,000 | 0.375 | |||
张伟征 | 120,000 | 0.375 | |||
李振宇 | 100,000 | 0.3125 | |||
代富强 | 110,000 | 0.34375 | |||
王小红 | 70,000 | 0.21875 | |||
周涵颖 | 50,000 | 0.15625 |
王晓雪 | 50,000 | 0.15625 | |
李小波 | 50,000 | 0.15625 | |
总计 | 32,000,000 | 100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74,306,45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74,306,456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借款、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湖南省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内”、“达到”、,都含本数;“以下”、“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2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