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富岭股份 股票代码:001356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uling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金塘南路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二〇二五年一月
特别提示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岭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5年1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和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58,932.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2,147.0025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0.6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炒作风险
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五)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颁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在行业属于“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截至2025年1月8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3.46倍。
截至2025年1月8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3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3年扣非后EPS(元/股) | 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3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后(2023年)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3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3年扣非后EPS(元/股) | 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3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后(2023年) |
301193.SZ | 家联科技 | 0.2362 | 0.0931 | 15.95 | 67.53 | 171.32 |
603615.SH | 茶花股份 | 0.0194 | 0.0009 | 21.01 | 1,082.99 | 23,344.44 |
002014.SZ | 永新股份 | 0.6662 | 0.6283 | 10.48 | 15.73 | 16.68 |
A05535.SZ | 恒鑫生活 | - | - | - | - | - |
算术平均值 | 15.73 | 16.68 |
数据来源iFinD,数据截至2025年1月8日(T-4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3:恒鑫生活尚未上市,因此没有估值指标,予以剔除;家联科技和茶花股份属于极端情况,予以剔除。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实施周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国际贸易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美国为公司最主要的销售市场,报告期各期,公司对美国市场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1.31%、76.45%、
65.73%和65.74%。自2018年6月以来,中美两国在贸易领域接连出台较为严苛的贸易政策并附以较高的关税壁垒。美方对部分中国输美商品加征了25%的关税,
公司的主要产品塑料吸管、杯盖和纸杯等产品也在上述加征关税范围内。报告期内,公司塑料吸管、杯盖和纸杯等纸制品在美国地区的销售收入及由中国母公司出口美国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塑料吸管 | 销售收入(万元) | 8,179.59 | 18,134.25 | 21,693.84 | 14,011.93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7.49% | 9.64% | 10.09% | 9.64% | |
母公司出口美国收入(万元) | 2,074.20 | 3,290.19 | 3,602.80 | 2,502.25 |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1.90% | 1.75% | 1.68% | 1.72% | |
杯盖 | 销售收入(万元) | 6,264.09 | 10,103.50 | 14,498.17 | 8,339.66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5.73% | 5.37% | 6.74% | 5.74% | |
母公司出口美国收入(万元) | 3,517.43 | 5,719.86 | 8,592.41 | 5,709.60 |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3.22% | 3.04% | 4.00% | 3.93% | |
纸杯和纸吸管等纸制品 | 销售收入(万元) | 4,615.95 | 7,288.21 | 7,215.11 | 2,337.76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4.22% | 3.88% | 3.36% | 1.61% | |
母公司出口美国收入(万元) | 963.19 | 2,654.83 | 2,658.73 | 1,031.98 |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0.88% | 1.41% | 1.24% | 0.71% |
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将大部分塑料吸管产能和小部分杯盖产能转移至美国、墨西哥和印尼三个生产基地。塑料吸管加征关税的基数为发行人母公司出口美国的塑料吸管销售收入,报告期各期的金额分别为2,502.25万元、3,602.80万元、3,290.19万元和2,074.20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2%、1.68%、
1.75%和1.90%,占比很小。同时,公司积极与客户沟通,针对塑料吸管,被加征的关税主要由客户承担,对公司影响较小。
针对塑料杯盖,报告期各期,公司母公司出口美国的塑料杯盖销售收入分别为5,709.60万元、8,592.41万元、5,719.86万元和3,517.43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93%、4.00%、3.04%和3.22%,占比较小。塑料杯盖被加征关税主要由发行人承担,相关成本已经体现在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中。
针对纸杯和纸吸管等纸制品,公司纸杯和纸吸管等纸制品由中国母公司出口美国的销售收入较小,且被加征的关税主要由客户承担,因此,美国对纸杯和纸吸管等纸制品加征额外关税对公司影响较小。
若今后中美贸易摩擦再次升级,美国继续扩大加征关税产品的范围,有可能会涉及发行人其他主要对美出口产品,美国客户有可能要求公司适度降价以转嫁
成本,会导致公司来自美国的销售收入和盈利水平下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美国为发行人主要销售区域,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美国市场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1.31%、76.45%、65.73%和65.74%。
1、针对发行人在美国地区销售的塑料餐饮具
目前全美有5个州通过了限制一次性塑料吸管使用的法案,具体如下:
地区 | 发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 2019年 | 2019年1月1日起,加州内所有全方位服务餐厅禁止提供一次性吸管,除非顾客主动索取 |
美国俄勒冈州 | 2019年 | 2020年起餐饮服务机构禁止提供一次性塑料吸管,除非顾客要求 |
美国佛蒙特州 | 2019年 | 2020年7月1日起,餐饮服务机构禁止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吸管,除非顾客要求; |
美国新泽西州 | 2020年 | 自2020年起,除非顾客特别要求,否则餐厅服务员禁止主动提供塑料吸管 |
美国华盛顿州 | 2021年 | 2022年1月1日起,除非顾客要求,否则餐厅禁止主动提供塑料餐具、吸管 |
同时,经公开搜索查询,除上述五个州外,美国仍有部分市通过了限制一次性塑料吸管使用的政策,如华盛顿州西雅图市、俄勒冈州波特兰市及纽约州纽约市等。前述州、市出台的限塑政策主要为禁止餐厅主动提供塑料吸管,除非顾客主动索取,并非全面禁止塑料吸管。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美国地区塑料吸管和其他塑料餐饮具的销售收入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塑料吸管 | 8,179.59 | 7.49% | 18,134.25 | 9.64% | 21,693.84 | 10.09% | 14,011.93 | 9.64% |
其他塑料餐饮具 | 57,884.10 | 52.98% | 97,080.62 | 51.62% | 134,733.24 | 62.68% | 86,554.70 | 59.56% |
合计 | 66,063.68 | 60.47% | 115,214.87 | 61.26% | 156,427.08 | 72.77% | 100,566.63 | 69.20% |
报告期内,发行人美国地区的塑料吸管销售收入呈现先增长后下降情况,
2023年塑料吸管销售收入较2022年度有所下降,主要系国际海运费下降等因素引起的销售价格下降所致,2023年度美国地区销售的塑料吸管销量较2022年同比下降约1%,基本持平。美国部分州、市出台的限制塑料吸管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较小。
此外,美国有着庞大的餐饮、外卖市场,美国民众也有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的生活习惯,预计短期内美国联邦政府、其他州、市制定并执行更强力限塑政策的可能性较低。比如,美国佛罗里达州曾在2019年通过一项法案,该法案规定当地政府不能在未来五年内强制执行塑料吸管禁令,该州以法案形式规定了政府不得推出限制塑料吸管使用的禁令。
2、针对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塑料餐饮具
2020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涉及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的限塑政策,具体如下:
产品类别 | 限塑政策 |
一次性塑料吸管 | 到2020 年底,全国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 |
其他一次性餐饮具 | 到2020 年底,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县城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地级以上城市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 |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塑料吸管和其他塑料餐饮具在境内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塑料吸管 | 240.63 | 0.22% | 395.72 | 0.21% | 315.12 | 0.15% | 155.38 | 0.11% |
其他塑料餐饮具 | 6,046.99 | 5.53% | 17,113.39 | 9.10% | 8,756.82 | 4.07% | 2,807.97 | 1.93% |
合计 | 6,287.62 | 5.76% | 17,509.11 | 9.31% | 9,071.94 | 4.22% | 2,963.35 | 2.04% |
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报告期内,公司塑料餐饮具境内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小,国内限制塑料餐饮具使用的政策对公司影响较小。2022年以来,
发行人境内其他塑料餐饮具销售占比有所提升,主要原因为连锁茶饮和餐饮等客户需求增长。
3、针对发行人在加拿大销售的塑料餐饮具
2022年6月,加拿大颁布限制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的禁令,2022年12月开始禁止进口部分塑料餐饮具,并于2023年12月起禁止销售。该禁令的具体情况及受影响的公司相关产品情况如下:
国家/地区 | 发布时间 | 主要内容及公司影响的产品 |
加拿大 | 2022年 | 1、禁止含有聚苯乙烯(PS)或聚乙烯(PE),或在洗碗机中洗涤100次后会改变其物理性能的一次性塑料叉子、刀、勺子和筷子。公司生产并在加拿大销售的PP和PS刀叉勺受上述禁令限制。 2、禁止含有发泡聚苯乙烯、挤压聚苯乙烯泡沫、聚氯乙烯(PVC)、不完全燃烧产生后会产生黑烟的塑料和氧化降解塑料的食物容器、杯子、盘子和碗的使用。公司生产的杯盘碗均不含有上述材质,因此未被限制。 3、禁止使用含有聚苯乙烯(PS)或聚乙烯(PE),或不能在洗碗机中清洗100次的塑料吸管。公司生产并在加拿大销售的PP吸管受上述禁令限制。 4、禁止所有用于搅拌或混合饮料的塑料搅拌棒的使用,公司未在加拿大销售搅拌棒,对公司没有影响。 2023年12月起,禁止销售上述产品。 |
公司在加拿大销售的PP和PS刀叉勺,PP吸管受该禁令限制。报告期各期,公司上述产品在加拿大的销售收入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PP和PS刀叉勺 | 132.78 | 0.12% | 846.56 | 0.45% | 2,703.31 | 1.26% | 2,689.75 | 1.85% |
PP吸管 | 0.00 | 0.00% | 102.68 | 0.05% | 40.61 | 0.02% | 56.46 | 0.04% |
合计 | 132.78 | 0.12% | 949.24 | 0.50% | 2,743.92 | 1.28% | 2,746.20 | 1.89% |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在加拿大销售的受加拿大限塑禁令影响的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占比较小,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6月,相关产品销售收入为2,743.92万元、949.24万元和132.78万元,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1.28%、
0.50%和0.12%,占发行人在加拿大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37.33%、15.96%和
6.96%。2023年以来,发行人向加拿大销售的塑料刀叉勺等产品满足在洗碗机中洗涤100次后不改变其物理性能的要求,不属于加拿大禁止进口的产品。公司在加拿大的销售收入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均较小,加拿大的限塑政策对发行人境外销售业务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公司不是原材料生产商,而是餐饮具产品加工商。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鼓励方向,灵活运用不同原材料生产餐饮具。公司可以利用现有生产工艺和注塑、吸塑、吸管等生产设备生产生物降解材料餐饮具。
目前美国部分州、市出台的限制塑料吸管政策对发行人在美国地区的塑料吸管销售没有重大不利影响,但是如果境内外地区进一步加强限塑政策,特别是如果美国政府制定并执行新的强力限塑政策,比如全面禁止餐厅使用塑料吸管、一次性塑料刀叉勺、杯盘碗等产品,而公司的生物降解材料餐饮具未能有效在美国地区大规模销售,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出口运力紧张和海运费上涨的风险
公司主要生产基地处在中国浙江台州,产品以外销为主,美国为公司的主要销售市场。发行人主要采用DDP和FOB模式向境外客户出口产品。2020年下半年以来,由于中国外贸出口订单迅速增长以及境外港口作业拥堵的影响,使得境外集装箱无法按时回流,中国出口运力紧张,并持续至2022年6月。2021年度,由于中国出口运力紧张,公司FOB出口模式下,部分客户存在无法及时获取足够运力的情形,影响了公司产品出口。
同时,由于出口运力紧张,2020年下半年至2022年6月以及2024年1-6月,中国至美国的集装箱海运费价格大幅增长,公司DDP出口模式下,运费由公司(公司美国子公司)承担,国际海运费价格的大幅上涨,使得公司营业成本中的海运费大幅增长,公司已与海外客户积极沟通,在海运费价格持续高位的情况下,提高产品销售价格,从而向客户转嫁全部或部分海运费成本。
根据Wind资讯,2021年度至2024年1-6月,中国宁波港至美西的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平均分别为3,340.01、3,360.58、926.67和2,728.91,2022年下半年中国出口美国运力得到缓解,海运费价格出现大幅下降,2024年开始,海运
费指数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如果未来中国出口美国运力继续紧张,可能会导致公司出口产品延迟交货,甚至导致客户取消订单,从而对公司海外销售构成不利影响。如果国际海运费价格继续上涨,公司不能继续向客户转嫁全部或部分海运费成本,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四)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8.07%、22.30%、24.92%和21.42%,2022年度和2023年度毛利率有所增长,主要是受海运费价格、汇率波动、原材料成本和产品价格等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已将海运费成本转嫁给下游客户,同时,在原材料价格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时,会协商调整产品销售价格,从而将原材料价格波动向下游客户传导,降低海运费价格波动和原材料成本波动带来的风险。此外,公司毛利率也受到境外客户需求变化、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未来海运费价格进一步提升,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持续下降,原材料成本进一步提高或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境外客户需求出现下降或者行业竞争持续加剧,则公司将面临产品毛利率进一步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五)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销售以外销为主,公司主要客户在美国、加拿大等境外地区,主要以美元定价和结算。报告期各期,公司产品出口销售收入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57%、85.50%、73.76%和71.33%,汇兑损失分别为686.53万元、-3,374.26万元、-1,151.94万元和-795.42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27%、-11.35%、-4.62%和-6.38%。因此,人民币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报告期各期,美元兑人民币平均汇率分别为6.4515、6.7261、7.0467和7.1051,2022年开始至2022年10月,人民币出现较大幅度贬值,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人民币汇率呈现一定的波动,2023年下半年,人民币汇率较为稳定。2024年1-6月,美元兑人民币平均汇率相较于上年度有小幅升高,但总体相对稳定。如果未来人民币持续升值,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具体表现包括:以人民币折算的销售收入减少,降低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自确认外销收入的应收账款至收款结汇期间,
因人民币升值导致汇兑损失。
2021年至2024年6月末,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
(六)经营业绩大幅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5,769.39万元、215,438.92万元、188,889.95万元和109,893.56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633.86万元、25,538.07万元、21,567.51万元和10,971.31万元,2022年公司经营业绩增长较快。公司2023年的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分别较2022年下降12.32%和
15.55%;2024年1-6月,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分别较2023年同期增长
35.84%和11.55%。公司经营业绩主要受到美国市场需求变化、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等因素的影响,美国市场需求出现下降会导致公司订单减少,人民币汇率升值会导致公司人民币收入下降、汇兑收益下降或出现汇兑亏损。2023年,发行人境外客户需求有所下降,导致发行人订单有所下降,使得发行人业绩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2024年1-6月,公司经营业绩恢复增长,主要系境内茶饮企业的餐饮具需求继续增长,境外客户的塑料餐饮具需求恢复增长。若未来出现美国市场需求大幅下滑、行业竞争大幅加剧或人民币对美元大幅升值的情况,将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甚至可能导致公司出现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同比下滑50%以上的情形。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625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6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简称“富岭股份”,证券代码“001356”;本次公开发行中的121,470,025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5年1月23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1月23日
(三)股票简称:富岭股份
(四)股票代码:00135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89,32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47,330,000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1,470,025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67,849,975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浙战配基金”)获配9,208,125股,宁波工投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高新”)获配1,841,625股,前述两家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获配11,049,750股,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8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 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
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37,545,842股,其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3,758,159股,约占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的
10.01%;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23,158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其中2,316股的限售期为6个月,约占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的10.00%。本次网下发行共有3,760,475股限售期为6个月,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2.55%。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臻隆智能 | 364,743,500 | 61.89% | 2028-01-23 |
穀风投资 | 64,366,500 | 10.92% | 2026-01-23 | |
益升咨询 | 12,880,000 | 2.19% | 2028-01-23 | |
小计 | 441,990,000 | 75.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 富浙战配基金 | 9,208,125 | 1.56% | 2026-01-23 |
工投高新 | 1,841,625 | 0.31% | 2026-01-23 | |
中保投基金 | 11,049,750 | 1.88% | 2026-07-23 | |
小计 | 22,099,500 | 3.75%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 | 3,760,475 | 0.64% | 2025-07-23 |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 | 33,808,525 | 5.74% | 2025-01-23 | |
网上发行股份 | 87,661,500 | 14.88% | 2025-01-23 | |
小计 | 125,230,500 | 21.26% | - | |
合计 | 589,320,000 | 1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的规定,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公司最近三年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8,865.16万元、24,266.45万元及21,567.51万元,累计净利润为54,699.12万元;公司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009.65万元、30,956.49万元及36,144.77万元,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7,110.92万元;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45,769.39万元、215,438.92万元及188,889.95万元,累计营业收入为550,098.26万元。
综上,公司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公司符合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Fuling Technology CO., LTD |
法定代表人 | 江桂兰 |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 1992年10月28日 |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 2021年8月2日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44,199万元 |
住所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金塘南路88号 |
邮编 | 317511 |
电话号码 | 0576-86623577 |
传真号码 | 0576-86623099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fulingplastics.com.cn |
电子信箱 | dshbgs@fulingplastics.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潘梅红、0576-86623577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销售;竹制品制造;竹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制造;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销售;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塑料餐饮具及生物降解材料餐饮具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颁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为“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二、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和债券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任职情况 | 本届任职期间 | 直接持股情况 | 间接持股情况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 |
1 | 江桂兰 | 董事长 | 2024年07月16日-2027年07月15日 | - | 通过臻隆智能、益升咨询间接持有 | 18,481.8950 | 41.81% |
2 | 胡新福 | 董事、总经理 | 2024年07月16日-2027年07月15日 | - | - | - | - |
3 | 黄奇俊 | 董事 | 2024年07月16日-2027年07月15日 | -- | 通过穀风投资间接持有 | 6,436.6500 | 14.56% |
4 | 朱素娟 | 董事 | 2024年07月16日-2027年07月15日 | 通过臻隆智能间接持有 | 3,647.4350 | 8.25% | |
5 | 沈梦晖 | 独立董事 | 2024年07月16日-2027年07月15日 | - | - | - | - |
6 | 金国达 | 独立董事 | 2024年07月16日-2027年07月15日 | - | - | - | - |
7 | 王新平 | 独立董事 | 2024年07月16日-2027年07月15日 | - | - | - | - |
8 | 郭勇军 | 监事会主席 | 2024年07月16日-2027年07月15日 | - | 通过益升咨询间接持有 | 128.8000 | 0.29% |
9 | 陈吉连 | 监事 | 2024年07月16日-2027年07月15日 | - | 通过益升咨询间接持有 | 128.8000 | 0.29% |
10 | 颜丽芬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4年07月16日-2027年07月15日 | - | 通过益升咨询间接持有 | 12.8800 | 0.03% |
11 | 胡乾 | 副总经理 | 2024年07月16 | - | 通过臻隆智能间 | 3,647.4350 | 8.25% |
序号 | 姓名 | 任职情况 | 本届任职期间 | 直接持股情况 | 间接持股情况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 |
日-2027年07月15日 | 接持有 | ||||||
12 | 潘梅红 |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2024年07月16日-2027年07月15日 | - | 通过益升咨询间接持有 | 128.8000 | 0.29% |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臻隆智能直接持有发行人36,474.35万股股份,发行前持股比例为82.52%,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台州臻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20年12月8日 | ||
注册资本: | 300.00万元 | ||
实收资本: | 1.00万元 | ||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虎山路41号 | ||
法定代表人: | 江桂兰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无实际经营,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江桂兰 | 150.00 | 50.00% | |
胡乾 | 30.00 | 10.00% | |
朱素娟 | 30.00 | 10.00% | |
江金学 | 30.00 | 10.00% | |
江晗语 | 30.00 | 10.00% | |
王信忠 | 18.00 | 6.00% | |
王君芽 | 12.00 | 4.00% |
(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江桂兰和胡乾通过臻隆智能和益升咨询合计控制公司85.44%的表决权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1、江桂兰
江桂兰,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32623196304******,住所为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现任公司董事长。
2、胡乾
胡乾,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31081198511******,住所为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三)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已经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存在1次已经制定并实
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为员工持股平台益升咨询。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益升咨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台州益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21年12月1日 |
出资额 | 1,617.00万元 |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天竺中路217号四层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江桂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081MA7E9Y223J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益升咨询自设立以来,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从事其他生产经营业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益升咨询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江桂兰 | 普通合伙人 | 307.23 | 19.00% |
2 | 潘梅红 | 有限合伙人 | 161.70 | 10.00% |
3 | 陈吉连 | 有限合伙人 | 161.70 | 10.00% |
4 | 郭勇军 | 有限合伙人 | 161.70 | 10.00% |
5 | 陈启早 | 有限合伙人 | 53.90 | 3.33% |
6 | 陶阳 | 有限合伙人 | 53.90 | 3.33% |
7 | 林剑 | 有限合伙人 | 53.90 | 3.33% |
8 | 乐敏杰 | 有限合伙人 | 53.90 | 3.33% |
9 | 江桂富 | 有限合伙人 | 53.90 | 3.33% |
10 | 陈云 | 有限合伙人 | 37.73 | 2.33% |
11 | 董海东 | 有限合伙人 | 26.95 | 1.67% |
12 | 陈志东 | 有限合伙人 | 26.95 | 1.67% |
13 | 余海利 | 有限合伙人 | 26.95 | 1.67% |
14 | 房玉兵 | 有限合伙人 | 26.95 | 1.67% |
15 | 陈能斌 | 有限合伙人 | 26.95 | 1.67% |
16 | 江于超 | 有限合伙人 | 26.95 | 1.67% |
17 | 陈超 | 有限合伙人 | 26.95 | 1.67% |
18 | 郏伟伟 | 有限合伙人 | 26.95 | 1.67% |
19 | 陈子夫 | 有限合伙人 | 26.95 | 1.67% |
20 | 宋永梅 | 有限合伙人 | 26.95 | 1.67% |
21 | 颜丽芬 | 有限合伙人 | 16.17 | 1.00% |
22 | 王巧艳 | 有限合伙人 | 16.17 | 1.00%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23 | 白菁菁 | 有限合伙人 | 16.17 | 1.00% |
24 | 江天鹏 | 有限合伙人 | 16.17 | 1.00% |
25 | 邱东琅 | 有限合伙人 | 16.17 | 1.00% |
26 | 黄阿伟 | 有限合伙人 | 16.17 | 1.00% |
27 | 潘春领 | 有限合伙人 | 16.17 | 1.00% |
28 | 陈仁国 | 有限合伙人 | 16.17 | 1.00% |
29 | 张兆营 | 有限合伙人 | 10.78 | 0.67% |
30 | 庄烨 | 有限合伙人 | 10.78 | 0.67% |
31 | 尹德国 | 有限合伙人 | 10.78 | 0.67% |
32 | 罗来逵 | 有限合伙人 | 10.78 | 0.67% |
33 | 陈丽华 | 有限合伙人 | 10.78 | 0.67% |
34 | 江妩莎 | 有限合伙人 | 10.78 | 0.67% |
35 | 朱丹亚 | 有限合伙人 | 10.78 | 0.67% |
36 | 陈娟 | 有限合伙人 | 10.78 | 0.67% |
37 | 陈雨露 | 有限合伙人 | 10.78 | 0.67% |
38 | 毛邓燕 | 有限合伙人 | 10.78 | 0.67% |
39 | 林洁 | 有限合伙人 | 5.39 | 0.33% |
40 | 胡晓 | 有限合伙人 | 5.39 | 0.33% |
合计 | 1,617.00 | 100.00% |
(二)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实施的员工激励外,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三)股份限售安排
益升咨询所持发行人股份已出具锁定承诺,具体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41,990,000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147,33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589,320,000股,本次发行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5.00%,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147,330,000股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1 | 臻隆智能 | 364,743,500 | 82.52% | 364,743,500 | 61.8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穀风投资 | 64,366,500 | 14.56% | 64,366,500 | 10.9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 | 益升咨询 | 12,880,000 | 2.91% | 12,880,000 | 2.1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中保投基金 | - | - | 11,049,750 | 1.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 |
5 | 富浙战配基金 | - | - | 9,208,125 | 1.5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工投高新 | - | - | 1,841,625 | 0.3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 - | 3,760,475 | 0.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小计 | 441,990,000 | 100.00% | 467,849,975 | 79.39%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1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33,808,525 | 5.74% | 无限售期限 |
2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87,661,500 | 14.88% | 无限售期限 |
小计 | - | - | 121,470,025 | 20.62% | - | |
合计 | 441,990,000 | 100.00% | 589,320,000 | 100.00% | - |
六、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180,514户,其中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台州臻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364,743,500 | 61.8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穀风投资有限公司 | 64,366,500 | 10.9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 | 台州益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880,000 | 2.1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伙) | 11,049,750 | 1.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 |
5 |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208,125 | 1.5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6 | 宁波工投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 1,841,625 | 0.3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66,689 | 0.06% | 其中2,316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2,092 | 0.02% |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9 |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0,840 | 0.01% |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10 | 广东省叁号职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 | 70,840 | 0.01% |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合计 | 464,689,961 | 78.85% | - |
七、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本次发行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形如下:
(一)全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
全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机构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11,049,750 | 7.50% | 58,563,675.00 | 18 |
2 |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9,208,125 | 6.25% | 48,803,062.50 | 12 |
3 | 宁波工投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 1,841,625 | 1.25% | 9,760,612.50 | 12 | |
合计 | 22,099,500.00 | 15% | 117,127,350.00 | - |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209.95万股,占发行总量的15%。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相同,无需回拨。
(二)限售期限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富浙战配基金、工投高新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中保投基金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8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发行人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147,330,000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原股东在本次发行中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5.3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0.6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0.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4.1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4.4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后市净率
发行后市净率:1.6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每股净资产按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为14,733.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8,932.00万股。
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209.95万股,占发行总量的15%。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相同,无需回拨。
根据《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5,599.99211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5,009.25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后,本次发行的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756.9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3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766.15万股,占本次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7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416669630%,有效申购倍数为2,399.98293倍。
根据《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87,317,969股,缴款认购的金额为462,785,235.70元,放弃认购数量343,531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37,545,842股,缴款认购的金额为198,992,962.60元,放弃认购数量23,158股。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66,689股,包销金额为1,943,451.70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084.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0,284.8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800.08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1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5)验字第70046014_B01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10,284.82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5)验字第70046014_B01号),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承销、保荐费用 | 6,466.37 |
审计、验资费用 | 1,704.50 |
律师费用 | 1,465.5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76.42 |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 72.00 |
总计 | 10,284.82 |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70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产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67,800.08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21元(按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37元/股(按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审计情况
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4)审字第70046014_B01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70046014_B12号)。
公司2024年1-9月主要经营业绩情况及2024年度业绩预计情况等相关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东兴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行 | 账号 |
1 | 中国工商银行温岭支行 | 1207045129200091155 |
2 | 中国银行温岭松门支行 | 374085631087 |
3 | 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 | 19900001040057779 |
4 | 招商银行温岭支行 | 576900125610022 |
5 | 浙商银行温岭支行 | 3450020110120100121412 |
6 | 宁波银行温岭支行 | 86041110000703204 |
7 | 兴业银行温岭支行 | 356580100100300222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和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期间,本公司未发生其他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认为: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娟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电 话:010-66555253
传 真:010-66551629
保荐代表人:胡杰畏、周波兴
联系人:胡杰畏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兴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胡杰畏、周波兴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胡杰畏先生: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12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主要负责新强联(300850)、富岭股份(00135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新强联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新强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君正集团(601216)重大资产收购项目;恒通股份(603223)、通产丽星(002243)、美
达股份(000782)、蓉胜超微(002141)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周波兴先生: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曾参与新强联(300850)、漱玉平民(301017)、富岭股份(001356)IPO项目;新奥股份(600803)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滨化股份(601678)、新强联(300850)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新奥股份(600803)、华自科技(300490)、中源协和(600645)、奥园美谷(000615)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新奥股份(600803)公司债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桂兰、胡乾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7月23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的本公司股份;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①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②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③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6)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臻隆智能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7月23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①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②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③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5)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益升咨询承诺
(1)自本企业增资认购发行人股份相关工商变更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以及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7月23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①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②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③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5)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4、公司5%以上直接股东穀风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7月23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
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4)本企业穀风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之要求,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①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②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③减持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④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⑤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⑥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⑦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企业不再为公司大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⑤、⑥点的规定;
⑧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⑨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公司间接股东江金学、江晗语、王信忠、王君芽、江桂富、潘春领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7月23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6、公司间接持股的董事朱素娟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7月23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②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④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⑤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7、公司间接持股的监事颜丽芬、郭勇军、陈吉连,高级管理人员潘梅红承
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7月23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②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④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⑤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
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8、公司间接持股的董事黄奇俊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7月23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②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④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⑤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稳定公司股票价值,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本预案仅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年度首次成就时启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①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②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①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述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6)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获得的上一年度现金分红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时,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增持计划完成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获得的上一年度现金分红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时,其获得的上一年度现金分红需全部用于增持公司股份,同时增持计划完成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③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
④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4)约束性条件
①如果采取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采取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相关主体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其支付的薪酬中扣减。
③如果采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中扣减。
2、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并及时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企业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三)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市公司期间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实际控制人江桂兰、胡乾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回购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市公司期间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人承诺暂停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
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控股股东臻隆智能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企业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回购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市公司期间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如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企业承诺暂停转让本企业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企业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若有)不得转让。
(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股份变动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人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保荐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申报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于2024年9月20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4)审字第70046014_B02号)。
(2)于2024年9月20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70046014_B11号)。
(3)于2024年9月20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出具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70046014_B09号)。
(4)于2024年10月18日出具的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70046014_B12号)。
8、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将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一直坚持提升公司实力,紧跟市场需求,继续在新技术等领域加大投入,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企业业务技术水平。通过以技术创新为突破口,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与品质,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加大市场开拓
公司将加大现有主营业务和新业务的市场开发力度,不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寻求更多合作伙伴。公司将在现有业务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全国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扩大国内业务的覆盖面,凭借先进的设计理念和一流的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在国内市场的战略布局。
(3)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不断加强管理运营效率,持续提升营销服务等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提高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强募投项目建设和管理,尽快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提升募集资金运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5)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6)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福利、长期激励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7)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送股比例,既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效地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臻隆智能、实际控制人江桂兰、胡乾承诺
本承诺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任何情形下,本承诺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承诺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承诺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承诺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
7、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8、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 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要求本承诺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3)本承诺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公司有权将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承诺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4)如因本承诺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50%的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和本人持股公司的现金分红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以及50%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桂兰、胡乾承诺
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公司控股股东臻隆智能承诺
本企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企业承诺根据《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桂兰、胡乾,总经理胡新福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也不到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为其提供服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再拥有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止。
2、公司控股股东臻隆智能,5%以上股东穀风投资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企业也不会为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服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相
竞争的业务,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不再持有发行人股权为止。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桂兰、胡乾承诺
“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合同。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本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2、控股股东臻隆智能、5%以上股东穀风投资承诺
“本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
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合同。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承诺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企业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八)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本企业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企业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自违反承诺之日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同时本人自愿同意暂停领取薪酬或津贴,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人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行为为止。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发行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系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