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71号文件核准,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光生物”)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亿元,扣除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955,660.36元(不含税),本次共募集资金净额为619,044,339.6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确认,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第02002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决定变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将用于“天然植物综合提取一体化项目(一期)”的部分募集资金4,500万元变更用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保健食品建设项目”,该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晨光生物科技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晨光”)投建。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2024年12月27日及2025年1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邯郸晨光与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
郸丛台支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已在沧州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行名称 | 账号 | 用途 |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邯郸有限公司 |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 | 630071300000000010793 |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保健食品建设项目 |
三、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晨光生物科技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乙方: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邯郸晨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630071300000000010793 ,截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肆仟伍佰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保健食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坚刚、封江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原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