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在应对各类舆情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和处理各类舆情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的舆情管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决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及上报;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初步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舆情信息采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刊、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应对方案;
(二)透明性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与媒体和投资者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耐心解答与舆情相关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责任性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应对;
(四)公正性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相关各方,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一)对于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灵活处置;
(二)对于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当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如何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如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途径、仲裁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罚款、调岗、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如因泄露或擅自披露该类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给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