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20日(星期一)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月20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桥路10号京泉华科技产业园1号楼2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立品先生
6、会议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公司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8人,代表股份117,571,23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9,211,289股的43.6725%。【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1月15日)公司股份总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表决权的股数-公司回购股份数量=271,906,715-151,626-
2,543,800=269,211,289股】
(2)公司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6,893,85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9,211,289股的43.4209%。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1人,代表股份677,38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9,211,289股的0.2516%。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公司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1人,代表股份677,38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9,211,289股的0.2516%。
(2)公司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9,211,289股的0.0000%。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1人,代表股份677,38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9,211,289股的0.251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提案》
本提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杨敬宇女士、吴新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1.选举杨敬宇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16,933,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8%;
2.选举吴新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16,940,8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选举杨敬宇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39,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01%。
2.选举吴新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47,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92%。
表决结果:杨敬宇女士、吴新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