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拟被法院
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科蓝盛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本次拟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股份为持有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股东宁波科蓝盛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蓝盛合”)所持公司4,245,203股股份(占科蓝盛合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为
14.8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89%)。
科蓝盛合持有公司28,640,80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99%,其一致行动人王安京先生持有公司60,305,75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60%。科蓝盛合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安京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其所持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送达的北京金融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陈志军与王安京先生、宁波科蓝盛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科蓝盛合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对其持有的部分股票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强制变现以
偿还债务。
一、拟被执行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强制执行前持有股份 | 强制执行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王安京 | 合计持有股份 | 6,030.5758 | 12.60% | 6,030.5758 | 12.6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507.6440 | 3.15% | 1,507.6440 | 3.15%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522.9318 | 9.45% | 4,522.9318 | 9.45% | |
宁波科蓝盛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合计持有股份 | 2,864.0803 | 5.99% | 2,439.5600 | 5.1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864.0803 | 5.99% | 2,439.5600 | 5.1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合计 | 8,894.6561 | 18.59% | 8,470.1358 | 17.70% |
二、 拟被执行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宁波科蓝盛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持股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科蓝盛合共持有公司股份28,640,8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9%。其中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6,865,635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3.97%。
三、本次司法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
1、拟强制执行原因:陈志军与被执行人科蓝盛合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24)京0101执5463号执行裁定书,该案转入北京金融法院交叉执行,案号为(2024)京74执154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执行的需要,将被执行人科蓝盛合所持公司4,245,203股强制变现,卖出的金额以人民币40,287,225.19元为限(具体股票数量及卖出金额以卖出后的对账单明细为准)。
2、拟强制执行股份数量及比例:4,245,2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9%。
3、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含该等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
相应增加的股份)。
4、拟强制执行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5、拟强制执行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四、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科蓝盛合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安京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其所持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科蓝盛合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