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中创环保 公告编号:2025-003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创环保”)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定期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定期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各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宁夏中创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中创”)的外部融资机构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公告编号:2024-069、2024-070、2024-076)。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宁夏中创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坡头支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开展融资合作,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创环保与宁夏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夏中创前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之最高金额为520万元。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未超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宁夏中创的担保额度统计如下表所示: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万元) |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万元)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 是否关联担保 |
中创环保 | 宁夏中创 | 100% | 88.62% | 0 | 520 | 1.93% | 否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宁夏中创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EJYJK30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张浩
5、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21年12月15日
7、营业期限:2021年12月15日至无固定期限
8、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黄河花园三期29号楼21号二楼营业房
9、经营范围: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范围: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10、股权架构图:
11、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单位:元)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创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中创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持股100%)
(持股100%)北京中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中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持股100%)
主要财务情况指标 | 2024年9月30日 | 2023年12月31日 |
(未经审计) | (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26,362,955.63 | 32,849,988.32 |
负债总额 | 23,362,337.77 | 29,341,216.33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1,500,000.00 | 8,650,000.00 |
流动负债总额 | 23,015,286.94 | 29,341,216.33 |
归母净资产 | 3,000,617.86 | 3,508,771.99 |
营业收入 | 18,840,468.83 | 23,658,248.95 |
利润总额 | -508,154.13 | -1,144,478.85 |
归母净利润 | -508,154.13 | -1,137,519.68 |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 5,771,048.03 | 6,235,811.80 |
12、经查,宁夏中创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坡头支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主债权金额:520万元保证范围:包括但是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行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引起的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解除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解除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各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2,88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47.76%。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本次向宁夏中创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是公司作为股东正常履行职责,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此担保事项披露后,如担保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应进展公告。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