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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宝药业:关于终止中药新药项目技术转让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8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药新药项目技术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前期签署协议的情况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宝药业”或“公司”)于2023年8月6日与山西大学签署了中药新药项目技术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以人民币2600万元受让山西大学拥有的中药第6.1类(现行分类1.1类)“柴归颗粒”的临床试验批件、专利权及相关技术资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的《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山西大学签订中药新药项目技术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二、本次终止协议的情况

(一)终止协议的原因

2025年1月17日,因“柴归颗粒”研发项目进展未如期达到里程碑,公司与山西大学签订了《6.1类中药新药柴归颗粒项目技术开发终止协议》。本次签署项目终止协议无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山西大学

2、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一致同意终止《中药新药项目技术转让协议》。

3、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甲方退回乙方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临床前研究全部资料(含申报资料及原始记录)、临床试验批件(批件号:2018L03149)等,甲方逾期归还的,每逾期一日,按原协议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原协议项下,甲方已支付乙方的200万元,乙方无需退回甲方,甲方也

不再支付乙方原协议的后续里程碑付款。

5、原协议项下,甲方对已获取的乙方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资料、技术成果、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且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泄密、不得单独实施、不得在其基础上进行后续产品开发和申报注册,否则甲方按原协议总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继续赔偿乙方损失。

三、终止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山西大学签订中药新药项目技术开发终止协议后,将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同时密切关注协议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柴归颗粒”项目累计研发投入总金额为261.83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对“柴归颗粒”项目的支出已经全部费用化列支,本次终止“柴归颗粒”项目的研发,对公司2024年度利润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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