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又于2025年1月13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庆国先生主持,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16日下午14:5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城晨光路1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66人,代表公司股份142,234,028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42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19,015,35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6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107,195,80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92%;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59人,代表公司股份35,038,222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28%。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905,3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58%;反对1,05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9%;弃权270,5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686,6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126%;反对1,05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44%;弃权270,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3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营业范围、修改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36,1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81%;反对88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1%;弃权210,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917,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264%;反对8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683%;弃权210,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53%。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28,5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8%;反对97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36%;弃权133,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909,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864%;反对9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32%;弃权133,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04%。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申笑冬、杨路萍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