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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3-28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2013 年 3 月 27 日,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
了《塔城地区和丰工业园供排水项目工程投资建设合同》,合同价暂定为 2.2 亿
元(贰亿贰仟万元整)。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业主名称: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盖镇四区西街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
县政府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 50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授权范围
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及资本运作;工业园区项目建设投资;参与工业园区内的
土地规划、建设工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兼营建筑材料,装饰装修工程,物流
配送、仓储,旅游项目开发,物业管理,高科技及新能源应用技术。
    本公司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
系,上一会计年度本公司未承接过该业主的工程。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陈述
    甲方经和布克赛尔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为和布克赛尔自治县工业园区供排
水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的立项、征地拆迁及保障,
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
    本公司负责进行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并承担期间风险。
    (二)主要内容
    1.合同价格:暂定为 2.2 亿元(最终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进行审计或委托
第三方机构对实际投资额进行审计确定最终价款)。
    2.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时间和方式支付。
    3.回购期:工程回购期三年,分 3 次回购。单项工程交工交验后 12 个月内,
支付合同价款的 40%;24 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额的 70%;36 个月内支付完剩余
尾款。允许甲方提前回购。
    4.项目回购款为经县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算价
格与回购期的投资回报(每年 8%)之和。
    5.移交:本公司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本项目工程移交甲方使用,
非因本公司原因相应顺延。
    6.合同签署时间:2013 年 3 月 27 日
    7.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8.履行期限:建设期 18 个月。
    9.违约责任:
    因本公司原因,移交基准日较确定移交范围和内容的基准日推迟,违约不超
过60天的,自违约之日起算,本公司每日按本工程建安费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因本公司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评定、验收标准的,经修理后
仍无法满足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本公司赔偿
损失。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款项时,回购期延期支付60日内甲方每日
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一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延期支付超过60日后至120日内甲方
每日应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延期支付超过120日的,甲方按本公司
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核算,经审计后按结算金额的115%支付。
    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就本公司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核算,
经审计后按结算金额的115%支付。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该项目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2.2 亿元,约占本公司 2011 年度经审计营业
总收入 7.59%。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1.存在因甲方前期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导致工期延误的风险;
    2.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塔城地区
和丰工业园供排水项目工程投资建设合同》。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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