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7 证券简称:大地熊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 录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一、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及投票方式 ...... 5
二、会议议程 ...... 5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6议案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6议案二:关于修订《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 9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公司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15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入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因违反股东大会纪律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或中途自行退场而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事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得无故中断大会议程要求发言。在议案审议过程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非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会议期间未经主持人许可,无权发言。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质询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无关或涉
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制止其发言或拒绝回答。
六、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七、为保证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不要随意走动,请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八、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一名律师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九、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及投票方式
(一)会议时间:2025年1月24日14:30
(二)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庐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逐项审议会议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会议结束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稀土永磁材料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将上述项目予以结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2,204.86万元(含利息收入,实际转出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218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28.07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6,140.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5,954.6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0,185.31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0]230Z0118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预计募集资金 使用额 |
1 | 年产1,500吨汽车电机高性能烧结钕铁硼磁体建设项目 | 22,333.00 | 22,333.00 |
2 | 稀土永磁材料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903.00 | 4,903.00 |
3 | 补充营运资金 | 8,000.00 | 8,000.00 |
合计 | 35,236.00 | 35,236.00 |
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稀土永磁材料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 2024年末,实施地点变更为合肥市庐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瑜大道以东、二军路以南地块(宗地编号:LJ202202)。
三、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稀土永磁材料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拟投资总额 (1) | 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 (2) | 尚需支付的尾款 (3) | 利息收入净额 (4) | 节余募集资金 (1)-(2)-(3)+(4) |
稀土永磁材料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903.00 | 2,668.87 | 545.83 | 516.56 | 2,204.86 |
注:利息为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及购买理财产品收益;实际转出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
四、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控制实施风险的前提下,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通过对各项资源的合理调度和优化,合理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形成了资金节余。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五、本次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稀土永磁材料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将上述项目予以结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2,204.86万元(含利息收入,实际转出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待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稀土永磁材料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降低财务费用,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4日
议案二:关于修订《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4日
附件: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
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发行申请文件中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慎行使职权。相关责任人违规使用、管理募集资金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罚款的处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或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股东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