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在全面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要求,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我们确认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范围适当,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募集资金的金额、用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审核意见经审核,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内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相关主体承诺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积极回报股东的理念,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八、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会计年度,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