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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关于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6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00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与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相关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5,738,393股新股。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3.90元的价格向1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1日到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2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根据《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等,公司基于战略规划优化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运营情况等因素,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预计完成时间和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等做出变更。

2、募集资金变更前后使用情况

结合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上述变更情况,截至2024年11月30日,募集资金变更前后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原项目新项目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与累计投入募集资金差异预计完成时间
原项目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拟投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1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 (注)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239,170.4728,964.5830,000.001,068.4628,931.542025年12月
2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70,000.000.0070,000.002025年12月
3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80,000.0029,385.2550,614.752025年12月
4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0,205.8930,200.005.89不适用
5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0,000.0017,027.62--2,972.382025年12月
6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12,900.00112,900.00--0不适用
合计372,070.47158,892.20210,205.8960,653.71152,524.56

注:原募投项目之“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已于2024年4月终止,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不包含利息收入、理财收入等)为变更后的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行账号与募投项目对应关系
1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515777136501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3700634722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
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37090180800808061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32250198648300004220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5江苏协鑫鑫储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3900809508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
6苏州协鑫鑫光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32250198648300004258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7苏州协鑫零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3800809703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8福建协鑫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32250198648300004259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3200809766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10中卫鑫华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3100809747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11重庆鑫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4000809750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12南京鑫能智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马群支行501480838677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序号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行账号与募投项目对应关系
13徐州鑫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408030100100263034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14苏州鑫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548277765633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5诸暨协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405246447366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639859477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7北京胜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源里支行635043092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639800307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9协鑫电港云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2201077009100070588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二、本次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及授权签订专户监管协议的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公司拟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行账号与募投项目对应关系
1浙江协鑫鑫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3000848140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与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相关事项。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2025年1月15日,公司、公司子公司浙江协鑫鑫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浙江协鑫鑫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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