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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6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3.诉讼标的额:5.3亿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中拓”“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01民初192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将响水龙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龙拓”)、溧阳宝润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宝润”)、溧阳德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德龙”)、溧阳龙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龙跃”)、江苏汇聚金属资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汇聚”)、响水汇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汇鹏”)、响水汇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汇元”)及戴国芳、戴笠、黄荷琴诉至杭州中院,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及共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74)。

本案为前述临时公告中涉及的案件二,杭州中院于2024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判决。

二、一审判决情况

本次杭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01民初1923号判决如下:

判决溧阳宝润、溧阳瑞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溧阳德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溧阳龙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中拓返还货款501,276,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010,918.3元(暂计至2024年7月3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持续计算),确认浙商中拓对响水龙拓、江苏汇聚、响水汇鹏、响水汇元享有债权本金501,276,000元及利息损失7,010,918.3元,支持浙商中拓的律师费主张,并判决戴国芳、戴笠、黄荷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浙商中拓负担112,068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2,581,496元。公司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支持。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计31起,涉及金额5.7亿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的

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5.67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保持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公司损失,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请关注有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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