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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5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5-004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的后续进展。

?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涉及金额人民币13121.87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公司子公司将提起上诉,本案的诉讼结果及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支金高

2、被告一: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城”)

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道111号421室

法定代表人:杨可

3、被告二: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碧桂园”)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G2幢6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向曙

4、被告三:珠海横琴顺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8515集中办公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佛山市顺德区中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被告四: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委会碧桂花园会所三楼302室法定代表人:简暖棠

6、被告五:沈银龙

7、被告六:陆志文

8、被告七:王雁平

9、被告八: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大道1号碧桂园中心七楼705室法定代表人:简暖棠10、第三人: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世纪”)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戴溇村湘州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可

(三)案由:合同纠纷

(四)案件进展:本案目前已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股权补偿款人民币2亿元;

2、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000万元(暂定);

3、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保险费。

(二)本案基本情况

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历史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100%股权。2014年7月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转让给陆志文,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朱磊。2014年7月21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年8月27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年10月20日,朱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苏州新城以合同价款101,571.39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2016年10月10日将苏州金世纪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支金高以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诉讼请求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园区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2018年12月,苏州园区法院就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支金高的诉讼请求。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支金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苏州中院裁定:1、撤销苏州园区法院(2016)苏0591民初10828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苏州园区法院重审。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苏州园区法院于2020年12月一审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苏州新城因不服判决结果,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新城于2021年10月收到苏州中院(2021)苏05民终388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及《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2021年11月,苏州新城因不服二审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23年3月6日,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院

(2023)苏民申171号书面受理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2023年10月13日,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院(2023)苏民申171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的认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及《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三)公司子公司的答辩理由

1、原告起诉的陈述不符合已生效判决中法院认定的事实。

2、原告并非真正的权利人,苏州新城收购案涉股权价格合理。

3、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不存在,其要求被告支付2亿元的股权补偿款无法律依据。

三、一审判决情况

(一)被告苏州新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支金高130883573.21元;

(二)被告苏州碧桂园对被告苏州新城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65441786.6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被告沈银龙对被告苏州新城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7983897.97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陆志文对被告苏州新城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3795623.62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王雁平对被告苏州新城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1308835.73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被告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碧桂园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支金高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97200元,由原告支金高负担408990元,由被告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8210元。鉴定费634582元,由原告支金高负担317291元,由

被告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7291元。

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将在上诉期内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将提起上诉,本案的诉讼结果及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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