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遵循系统性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反
映,持续化、常态化的做好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工作并履行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上市公司投资价值长期目标;
(二)参与制订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三)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市值管理工作;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五)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六)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
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情况制定分红规划,积极实施分红。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条 公司日常加强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监测,采用自身纵向分析与行业横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比较上市公司相对于行业平均、参照公司等的市值与股价表现,对关键指标进行客观评估。如出现公司的上述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董事会可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一条 加强动态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
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二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